湖北,一男子坐在路边自己摩托车上,被一辆越野车撞倒,他先后4次住院治疗,一共801天,他把越野车主告到法院,索赔60万,但法院一调查,发现男子弄虚作假,有434天为“挂空床”,压根没有治疗记录,纯属假住院,真讹人,不能惯着他,法院判决让男子傻了眼。
2021年5月的一天,陈某把摩托车停在路边,闲着无聊坐在摩托车上刷手机,他太过于专注,没想到危险正一步步逼近。
与此同时,李某开着他的越野车狂飙,享受风驰电掣的刺激,因为速度过快,他直接把摩托车上的陈某连人带车撞飞了。
陈某受了伤,摩托车也受损,等他醒来,人已经躺在医院病床上,对于这场飞来横祸,他心有余悸。
交通部门出具了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全责,陈某不承担任何责任,接下来他一边进行治疗,一边跟李某索要赔偿。
还好,李某的越野车有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把他的风险转嫁了出去。
但是,在谈赔偿环节,陈某和肇事者李某,还有保险公司,没达成一致,陈某想多要,李某想少给,保险公司当然是理赔的越少越好,三方扯皮各怀心事,一直没达成一致。
陈某一纸诉状,把李某告上法庭,索赔60万,他主张自己因为被李某撞伤,导致他4次入住治疗,住院历时801天,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等,一共索赔60万。
法院调查发现,这起事故,已经被交通部门出具了责任认定书,李某全责,陈某无责,接下来,就是赔偿数额问题了。
但是,法院经过调查,发现了猫腻,陈某主张他住了801天医院,长达2年多,但实际上,根据住院病历、长期医嘱还有体温单显示,其中434天,陈某没任何治疗和用药记录,也无体温记录。
也就是说,这434天,属于“挂床住院”,“假住院”,实际上陈某人并没在医院进行治疗,他的目的,就是为了多索赔。
因为,住院时间是衡量受害者损失的重要依据,但如果弄虚作假,却侵犯了授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失公平。
法院就是为百姓主持公道,公平公正的地方,怎么可能支持陈某这种讹人行为,对于这434天凭空捏造的住院天数,是不会予以支持的,否则带坏了社会风气。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陈某因李某的侵权行为导致人身损害,原本有权要求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合理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但陈某通过“挂床住院”的方式,企图获取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这违背了该条文规定的“合理费用”原则。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陈某通过“挂床住院”故意延长住院时间,增加了不必要的医疗费用和其他赔偿项目,这种行为可以被视为对损害扩大的过错。
根据此条文,法院可以减轻李某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陈某的欺诈行为,达到一定的数额或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触犯刑法中的诈骗罪。
虽然本案中陈某没受到刑事处罚,但其行为已具有违法性,且对社会风气造成了不良影响。
最终,法院依法核定判决某保险公司、李某赔偿陈某40余万元。法院在判决时,仅支持了陈某实际治疗期间的合理费用,维护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弄虚作假本质上是一种欺骗行为,它可能表现为提供虚假信息、伪造文件或数据等手段,以误导他人或获取不正当利益。
如果陈某的行为,触犯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如伪造公文、诈骗等,那么他将面临法律的制裁。这些法律制裁可能包括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民事责任等。
即使陈某的行为没有直接违反某项法律规定,但如果它违背了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和公共利益,那么这种行为仍然是不被社会所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