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仁,一男子突然报警,声称他的岳母与同居男友在家中吵架,拦都拦不住,希望民警能来调解。民警赶到现场调解时,却发现这名同居男友行为异常,甚至有意躲避询问,且无法提供准确的身份信息。后经一番调查,民警惊讶地发现,男子岳母的同居男友竟是一名潜逃了28年的故意杀人案逃犯。
(来源:九派新闻)
夜色已深,街灯昏黄,大多数人家都已熄灯入睡。然而,在一栋老旧的民房里,却传出了激烈的争吵声,打破了夜的宁静。
“妈,你们别再吵了,邻居都该投诉了!”男子王强无奈地劝阻道。
可是王强的岳母蒋丽却并未听劝,甚至要和同居男友张某大打出手。
王强立即挡在二人中间,然后呵斥醉酒的张某向蒋丽道歉,打算以此来让二人消停下。可是张某认为自己就喝了点酒,这有什么错,反倒是蒋丽管这管那的。
王强被夹在中间十分难做,最终无奈地报了警,想让民警来帮忙劝劝。
没过多久,民警赶到了现场。当张某看到民警出现时,吓得一激灵,但很快就镇定了下来。
民警询问了争吵的缘由,打算来给二人评评理,蒋丽像是找到了诉苦的对象,巴拉巴拉地讲了一堆张某的不是。
民警于是询问张某:“你叫什么名字?身份证带了吗?”
可张某却支支吾吾,始终无法给出准确的答复。他的这种异常行为让民警多了一份警觉。
之后,民警将张某带回了警局调查。经过一番检索,民警发现这个张某竟是一名潜逃了28年的故意杀人案件的逃犯。
据悉,在1997年,张某因为琐事与男子龙某发生了争执,一时冲动之下,张某将龙某伤害并致其死亡。之后,张某便东躲西藏、隐姓埋名。
由于当年的侦查技术没有那么发达,所以这起案件过了28年都没有破获,但警方一直未放弃寻找张某。
经过一天一夜的审讯,张某终于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将自己与赵某之间发生的事详细讲了出来。
张某表示,他后悔自己的冲动,这些年的逃亡生活带给他的只有苦难和折磨。
目前,张某已经被移交至案发地点的公安局进一步处理。
有人疑惑,这案子都过去28年了,难道刑事案件没有追诉期吗?如果超过追诉期,不是不该追究刑事责任了吗?
首先,张某的行为按照当时的认定,是按照故意杀人罪立案的。而对于故意杀人罪,最高的刑罚是死刑。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既然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是死刑,那么法定的最高追诉期限就是20年。
那原则上来说,警方不该再继续追责张某,可是上述规定还提到了一点,就是超过20年的追诉期后,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则需要最高检的核准。
也就是说,只要最高检认为应当追诉,那还是可以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的。
其次,《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这条规定的意思是,如果当年警方发现了张某的杀人行为,只是准备抓捕张某时,被张某给逃掉了。
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什么时候只要抓住了张某,均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因此,不管以哪种方式,张某都会被继续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在对张某作出刑事处罚时,应当按照28年前的规定处罚,但如果现在的新规定处罚较轻的,就按照新的规定处罚。
按照现在的一些新规定,对于农村邻里之间因琐事发生争执而处于激愤杀人的,或者被害人也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一定的处罚,且慎用死刑。
因此,对张某的量刑不太可能是死刑,但至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