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生下后被送养,养父母有两个女儿,家里做生意条件好。男子被当做亲生儿子养育,谁知他从小顽劣,长大后更是不学好,不服父母管教。多次将家里做生意的钱偷去挥霍,和父母吵架后,偷走了养父做生意的最后5万块钱离家出走。20多年后,男子身无分文,患病不能自理,来找养父母照顾他,拿钱给他治病,被养父一口拒绝!
40多岁的王宝恩,当年偷走养父母5万元存款离家出走,现在身无分文,患重病不能自理。
只好回来找养父母给他拿钱治病,没想到原来的家已是人去屋空,王宝恩饿晕在街头。
几十年前,王友德是村里的能人,做着屠宰的生意,家里的条件在村里数一数二。
然而,遗憾的是他和妻子只生了两个女儿,王友德认为,没有儿子的家庭会被人耻笑。
虽然一家人生活富裕,他却总觉得自己无后,而低人一头。
一个偶然的机会,王友德抱养了一个儿子,给他起名王宝恩。
从此王友德扬眉吐气,自己终于后继有人,养老有望,心里踏实了。
自从王宝恩来到这个家,就受到了全家人的宠爱,父母疼爱,姐姐们有好吃好喝的都让着他。
然而王保恩却从小顽劣,调皮的出圈,小时候养父母舍不得管教他。
然而,王宝恩却越长越不成器,越大越不让人省心。
上学到了初中,他好吃懒做,撒谎、逃学,养父母已经管不了他了。
王宝恩15岁辍学在家,经常偷拿家里的钱,和一群胡朋狗友混在一起。
家里的抽屉、柜子,都被他撬坏,王友德做生意赚的钱,几乎被他败光。
16岁那年那年,王宝恩偷走了养父藏在家里做生意的8000块周转资金,在外面花天酒地。
90年代,1万块钱在当地差不多就能买下一套房子。
王友德气炸了,在大街上找到儿子狠狠的暴揍了一顿,把他关在家里反省。
然而,王宝恩不知悔改,反而卷走了家里仅有的5万元存款,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信。
5万块钱是王友德所有的家产,他被气的大病一场,但不管怎么样,念及他是自己的儿子,王有德忍住一口气没有报警。
王宝恩拿着钱人间蒸发,王友德夫妻寻找儿子多年,却始终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多年后王友德终于死了心。
而王宝恩拿走了家里所有积蓄,却只会吃喝玩乐,没钱了就去打几天工。
但他从小被养父母娇惯,没学历,没技能,长得又瘦又小,打工都没人要。
王宝恩成了一个流浪汉,居无定所,身无分文,40多岁就患上了重病,生活不能自理。
他又想到了养父母,养父母家产丰厚,这些年肯定过得不错,他想让养父母照顾他,出钱给他治病。
在好心人的资助下,他回到了老家,然而这里早已人去屋空,养父母不知去向。
他终于饿晕在街头,被人送到网吧待了一夜。
在民警的帮助下,王宝恩联系上了养父王友德。
王友德此时身患重病已是晚期,由女儿女婿来照顾。
王宝恩喊出一声爸,说知道自己错了,求养父的原谅。
王友德百感交集,说当年已尽到了养育的责任,和王宝恩早已恩断义绝,只当养了一只白眼狼。
王宝恩一直认错,希望养父大度一点接受他这个儿子,自己也是一个病人,需要人照顾。
没想到,被养父一口拒绝,不再认他这个儿子。
王宝恩不甘心,决定起诉养父母,要求他们履行父母的责任。
1、王宝恩成年后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养父母,导致关系恶化,养父母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解除收养关系。
王友德夫妻合法收养了王宝恩,形成了收养关系。
但王宝恩成年后偷走家里所有存款离家出走几十年,对养父母造成了严重伤害,养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民法典》第1115条规定: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也就是说,王宝恩成年后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养父母,导致关系恶化,养父母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解除收养关系。
2、养子女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
王宝恩作为养子,养父母把它养到了成年,已尽到了抚养义务,因此,王宝恩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也就是说,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无论是否亲生,都应履行。
但王宝恩未履行这一义务,反而给养父母带来巨大伤害。
3、王宝恩偷走养父母的存款,属于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民法典》第267条规定: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养父母的财产是合法的私人财产,王宝恩未经允许偷走存款用于个人挥霍,违反了法律对私人财产的保护规定。
养父念及父子恩情没有追究王宝恩的法律责任。
况且,养父母其成年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王宝恩却没有感恩和回报。
在这种情况下,王宝恩无权要求身患重病晚期的养父母来照顾他,和为他出钱治病。
文中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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