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男子阿力得知妻子与陌生男子同住一屋,怒火中烧,手持利刃直奔妻子宿舍。撞见陌生男子衣衫不整从屋里走出,阿力一怒之下,连砍数刀,致其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建议严惩,法院最终作出判决。
(来源:裁判文书网)
阿力和妻子小芳结婚多年,两人感情一直不错。阿力在外辛苦打工,小芳则在当地的工厂里上班,两人虽然聚少离多,但心里都装着对方。
然而,平静的生活突然被一阵狂风打破。这天,阿力像往常一样下班回家,却听到了一些风言风语。
有人说,小芳在工厂里和别的男人走得很近,甚至有人亲眼看到他们同住一屋。阿力一听,心里顿时像被火烧了一样,怒火中烧。
他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小芳怎么可能做出这种事?但那些话就像一根根刺,扎得他心疼。阿力决定亲自去查个究竟,他要看看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阿力来到小芳的宿舍楼下,心里五味杂陈。他抬头望着那扇窗户,心里默默祈祷着这一切都是误会。
然而,现实却给了他沉重的一击。就在这时,一个陌生男子从宿舍里走了出来,衣衫不整,神色慌张。
阿力一眼就看到了他,心里的怒火瞬间被点燃。
他握紧手中的刀,冲了上去,质问那个男子:你是谁?为什么从小芳的屋里出来?
男子支支吾吾,说不出个所以然来。阿力越看越气,一怒之下,挥刀砍向了那个男子。
刀光剑影中,男子痛苦地倒在了地上,鲜血染红了地面。阿力看着眼前的场景,心里一阵恍惚。
他没想到自己会做出这种事,他只是想保护自己的家庭,保护自己的妻子。可是,现在一切都晚了。
不久后,警察赶到了现场,将阿力带走了。
小芳得知消息后,赶到医院看望那个受伤的男子。她泪流满面,心里充满了愧疚和自责。她知道,这一切都是因为自己的疏忽和不小心造成的。
阿力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他承认,自己是一时冲动,才会做出这种傻事。他后悔莫及,希望法律能够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检察院对此案进行了深入调查,认为阿力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一、阿力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阿力因得知妻子与陌生男子同住一屋,心生怒火,手持利刃将陌生男子砍成重伤二级。阿力的行为明显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重伤,因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二、阿力的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
从案件事实来看,阿力在得知妻子与陌生男子同住一屋后,心生怒火,并手持利刃前往妻子的宿舍。这表明阿力在行为前已经具有了明确的伤害意图。
当他撞见陌生男子从妻子屋里走出,衣衫不整时,更是激怒了他,从而实施了砍伤行为。因此,阿力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三、阿力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有人可能会认为,阿力是在保护自己的家庭和家庭荣誉,因此他的行为可能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然而,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阿力的行为并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因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在这个案件中,并没有证据表明陌生男子正在对阿力或小芳实施不法侵害。
阿力只是基于自己的猜测和愤怒,对陌生男子实施了伤害行为。
因此,阿力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在量刑方面,法院会综合考虑阿力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从案件事实来看,阿力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
同时,阿力是初犯,且案件起因是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这些因素都可能对阿力的量刑产生影响。
然而,阿力的行为毕竟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致使陌生男子重伤二级。
因此,法院在量刑时也会充分考虑这一因素。最终,法院判决阿力构成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阿力的行为虽然出于愤怒和保护家庭的初衷,但方式过于极端,触犯了法律,应该受到惩罚。
不过,法律也给了他改过自新的机会,希望他能珍惜这次机会,重新做人。
家庭矛盾应该通过沟通和理解来解决,而不是用暴力来发泄情绪。(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