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女子因同居男友承诺接送其上下班,买了一辆特斯拉给男友使用。可才提车半个

常常说说 2025-01-22 16:46:41

湖北武汉,女子因同居男友承诺接送其上下班,买了一辆特斯拉给男友使用。可才提车半个月,女子就发现男友偷偷去跑网约车。得知真相后,女子要求收回车辆并分手。可谁料,分手时男友竟要求女子折价返还其出资购买的拖鞋34元、打底衫129元。女子一气之下,将前男友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开网约车的收入以及车辆折旧费等各项损失数万元。但法院却这样判。

(来源: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万某是某俱乐部的篮球教练。

万某认识家庭条件很好的女子马某后,对其展开追求。二人确认恋爱关系后,万某搬到马某家中与其同居。

二人同居后,因万某承诺每天会接送还没有驾驶证的马某上下班并承诺会教马某开车,2023年12月16日,马某在4S店买了一辆特斯拉并让有驾照的万某去提车。

车子提回来后,马某出资购买保险并出资办理上牌手续。提车几天后,马某拿到驾驶证。之后,车辆登记在马某名下。

可之后万某却并没有兑现承诺每天接送马某。马某还发现万某开着她刚买的特斯拉去跑网约车。被质问到底是怎么回事时,万某解释说,上下班时不想跑空车。

12月31日,马某得知真相后,发短信让万某把车立即开回来并要求其以后不许开这辆车、马上搬走。但万某却并没有理会。

2024年1月8日,马某再次催促万某还车。1月9日,万某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被交警认定为全责。1月18日,万某有违章记录;1月31日,马某又发信息催促还车。

2月1日,因万某违法驾驶被罚款200元、记6分。

2月6日,万某将车开回马某家车库。但7、8、9日,万某又将车偷开出去。

2月12日,万某将车开到4S店维修之前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到店公里数为9800公里、维修费6600多元。保险赔付了对方的车辆,截止到此时,万某跑网约车收入为2200元。

2月20日,马某忍无可忍报警处理。之后,万某将违章的罚款转给马某。

二人正式分手时,万某要求马某把他买的打底衫129元、拖鞋34元、66元转账等鸡毛蒜皮的账,全部都要折价还给自己。

万某此举彻底把马某激怒。马某将上述小几百元转给万某后收集证据,告上法庭。

马某认为:

首先,万某是驾驶其机动车跑网约车的,故万某开网约车收入2200元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其次,因万某违法驾驶导致其被扣6分,故万某应当赔偿其2千元。

最后,万某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跑网约车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故万某应对新车产生维修和保险记录的后果,赔偿其折旧费以及来年上涨保险费等损失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第一,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虽然万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全责,但双方车辆的维修费都由保险支付。即马某没有此项损失,故对马某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第二,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车辆的折损费用不属于直接损失,故对马某该项诉求,亦不予支持。

第三,马某只同意万某接送其上下班时使用车辆,故万某擅自使用车辆跑网约车所得收入属不当得利、马某有权要求返还。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第四,因万某不当使用车辆导致车辆里程数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急剧增加,显然超出合理使用的限度,造成车辆的过度损耗。万某的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马某有权主张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238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万某的过错程度、是新车、参考同类型车辆的市场租赁价格、万某使用车辆的期限、公里数等因素,故酌定万某赔偿马某5千元。

第五,《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即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系违法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

因此,马某用自己的驾照分去处理万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并非万某要求或指示。马某未经了解相关规定自行以自己的驾照代万某扣分,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对马某主张“6分值2千元”的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定万某将开网约车收入的2200元支付给马某并赔偿其5千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并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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