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男子突然发现自家的两只心爱的狗狗不见了,就赶紧寻找,结果在邻居家的猪圈

龙哥看法 2025-01-22 13:38:16

河南郑州,男子突然发现自家的两只心爱的狗狗不见了,就赶紧寻找,结果在邻居家的猪圈里发现了。男子要求邻居返还狗狗,但邻居却说,狗是从集市上花了1200元买回来的,如果男子要把狗带回,就把钱拿出来。可男子却说,又不是自己让狗贩子卖狗的,狗本来就是自己的,自己有权利带回,邻居要钱,自己去找狗贩子去要。双方为此闹上法院,目前,法院判了。

(来源: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贾磊是从网上买了一条灰色的拉布拉多犬,养了一年多之后,灰色的狗狗生下来一只黑色的狗狗,贾磊本是爱狗之人,这两只小狗平时也算懂事,给贾磊带来不少的乐趣。

可是有天贾磊外出归来之后,就发现狗狗不见了。贾磊急坏了,赶紧外出寻找,可还是没找到。

过了一个多月之后,贾磊找狗的消息传遍了村里,一位热心村民告诉贾磊说,在离他家不远的邻村,看到了贾磊找的狗。就绑在村民郑某家的猪圈里。

贾磊来到了郑某家中,看到了自家的两只狗狗,两只狗看到贾磊,也开始不停地摇尾巴。

贾磊和郑某说了事情的经过。郑某也承认,狗并非其养大,而是几天前从狗贩子那里花了1200元买来的。贾磊表示,那这事儿就清楚了,希望郑某把两只狗归还给他。

郑某听到这里,心里一直嘀咕,怎么?这狗归还了就结束了?你贾磊就一点表示都没有?

当贾磊听到郑某的说辞,便立马回应道,狗可能是被狗贩子偷走的,而且你郑某买狗的时候应该问清楚狗的来历啊。即便你有损失,你也应该去找狗贩子。

郑某直接回怼说:这叫什么话?我找狗贩子做什么,狗是谁家的。谁弄丢的?我凭什么把狗直接还给你,帮你养了这么多天,就这样黑不提白不提的把狗带走了?

眼见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贾磊拨打了报警电话,但经过警方的调解,郑某还是不同意让贾磊把狗带走。于是贾磊就把郑某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郑某返还两只狗,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以及其他损失共计2000元。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经过确认,可以认定涉案两只狗系贾磊丢失的狗,贾磊作为两只狗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贾磊追回遗失的狗之后,是否应该向郑某支付相关的费用。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经调查,郑某并非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手中购买的涉案狗,虽然郑某坚持主张其买狗所支付现金为1200元,但却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无法具体进行核实。

对此法院建议,郑某购买涉案两只狗的话费,可通过公安机关寻找狗贩子等方式寻求救济。

最终,法院判令郑某返还贾磊两只狗,并驳回贾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但郑某不服,提起了上诉,郑某表示:

1.狗是从集市上买回来的,是买卖双方谈妥价格就可以交易,没有什么手续和证据,村里都这样。贾磊一直说狗是其从网上买来的,不也没有证据证明吗?有理由怀疑贾磊是二次讹诈贩卖狗。

2.《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自己把两只狗养了这么久,付出了这么多,难道贾磊不应该支付一点辛苦费吗?就想这么平白无故的把狗牵走?有些说不过去。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决。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是否返还两只狗。结合双方庭审描述,可以认定郑某家的两只狗确系贾磊丢失。

因此贾磊作为狗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郑某返还。虽然郑某主张其买狗费1200元,饲养费3000元等,但却并未给出充分证据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二审法院没有支持郑某的诉求,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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