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男子悄悄潜入女同事住处,在女同事家中安装了微型摄像头,当天下午女同事回

滨培看法 2025-01-22 00:40:03

广东东莞,男子悄悄潜入女同事住处,在女同事家中安装了微型摄像头,当天下午女同事回家后发现异常并报警,男子因侵犯他人隐私被行政拘留3日。事发后,女同事辞职回了老家,但是受此事影响,造成心理负担,为此就医。女同事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道歉,并索赔5000元。可男子却说:道歉可以,但是自己的行为并未造成实质损害,自己并未偷窥他人隐私,只是测试摄像头,不同意赔偿。法院这样判。

尽管辞职回了老家,但每当夜幕降临,曾经的那段回忆如潮水般涌来,让管女士从睡梦中惊醒,冷汗淋漓,再也无法安心入眠。

那时,她还是一所学校的老师,每天往返于自己的住处和学校。

那天上午,她要上课,早上到办公室后,把钥匙放进了抽屉里,就去了教室。

下午,等她一身疲惫推开家门时,一向细心的她,却隐约感觉到了一丝不寻常,她感觉有人来过自己家,又说不上来,到底哪里不对劲。

她鼓起勇气,检查了整个房间,看到自己家门窗紧闭,并无他人入侵的痕迹,正当她松一口气的时候,却发现正对床位的空调出风口里,有着一丝光亮。

管女士立马意识到了不对劲,拿来凳子,检查了那个出风口,发现里面是一个摄像头,她急忙报了警。

经过调查,警方很快就找到了嫌疑人男子谭某,谭某跟管女士是同一所学校的老师。

据谭某说,当天早上,他看到管女士的钥匙后,拿着钥匙进入了管女士的住处,装了摄像头,但是他装摄像头,并不是为了偷窥管女士的隐私,而是为了测试。

谭某的这个说法自然是站不住脚的,他的行为侵犯到了管女士的隐私权。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款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认定谭某侵入他人住宅,安装摄像头,侵犯了他人隐私,决定对其做出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虽然谭某受到了处罚,但是事发后,管女士却被此事所影响,心中的不安和恐惧,如影随形,难以消散。

渐渐的,这件事情成为了压在管女士心头的一块巨石,不堪重负的她选择辞职回到老家生活。

她本以为回到老家,有了熟悉的环境和亲人的陪伴,能够慢慢治愈心中的创伤。

可这段经历却像阴影一样,让她长时间处在焦虑失眠中,她不得不去看病就医。

管女士将谭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谭某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当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且该侵害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时,被侵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管女士认为谭某侵入自己房间,擅自在房间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要求谭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面对管女士的指控,谭某手写了致歉信,但是他称自己违法行为较轻,没有偷窥意图,只是为了测试摄像头,自己的行为并未对管女士造成实质损害,无需赔偿。

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侵犯他人隐私权,构成民事侵权的,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如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给予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 具体到本案,虽然谭某主张其并未有偷窥隐私的意图,安装摄像头只是为了测试摄像头,但是谭某擅自进入管女士住处,并在正对着床位的空调出风口安装微型摄像头,其行为侵犯了他人隐私。

谭某书写的道歉信否认偷窥他人隐私的意图,毫无悔过诚意,也并未取得管女士的谅解。

法院认为谭某的道歉行为并未完成,需要重新向管女士赔礼道歉。

另外,根据管女士提交的病例等资料,可以证实事情发生后,管女士长时间焦虑失眠中,对其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谭某重新向管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管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谭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广东台触电新闻 2025-1-19 《男老师在女同事房间装摄像头,手写道歉信中否认偷窥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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