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庆,一男子来到足疗店按摩过程中,突起色心,竟走到其中一位女技师面前袭胸,女技师当即脱下一只高跟鞋警告男子。没曾想男子梅开二度,趁女技师不注意,上前夺下鞋子又再次摸其胸部,女技师忍无可忍,脱下另一只高跟鞋向男子面部砸去,最终致使其右眼受重伤二级。事后,男子一纸诉状将女技师告上法院索赔43万余元,对此,法院的判决亮了! (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发当天,汪建国及刘某、方某、陈某、林某、阳某六人在聚餐饮酒后前往当地一家足道足浴店8106房间内做足浴。 当时店内仅有四名技师空闲,汪建国和阳某未进行足浴并在包厢内休息闲聊。 在与技师闲聊期间,汪建国从座椅上起身,径直走到座位旁边正在给方得胜按脚的技师阿美身后,用手抓阿美胸部,阿没将汪建国的手打开并警告其回自己座位。 随后汪建国返回到自己座位上后,又对阿美的身材评头论足,并说出“我再摸一次”等话语。 不久,汪建国又从座位上起来走到阿美身后,阿美侧过身看着汪建国并脱下脚上一只高跟鞋握在手上举着,另一只手继续给方某按脚。 于是,汪建国靠在墙边用手在墙上抚摸比划。 阿美见状,转身准备继续给方某洗脚,在此期间,汪建国趁阿美不注意,竟直接向阿美扑了过去进行搂抱,同时还夺下阿美手中的高跟鞋,又用手摸其胸部。 阿美随即脱下脚上的另一只高跟鞋,手握住鞋尖,鞋跟朝背后对其搂抱的汪建国砸了一下,造成汪建国右眼受伤。 随后汪建国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其因眼球破裂进行了右眼球摘除及义眼座植入手术。 后经鉴定,汪建国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构成七级伤残。 公安机关一开始以故意伤害罪对阿美进行立案,后经侦查,发现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又决定撤销了此案。 汪建国随即将阿美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433517.51元。 汪建国认为因阿美的侵权行为导致自己右眼球被迫摘除,阿美必须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阿美则反驳道,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在事发当时,是汪建国趁着自己工作期间对自己实施侵犯的,自己已经警告过对方。 但汪建国依旧我行我素,自己在无奈之下才选择对汪建国出手,且只用高跟鞋出手过一次,没有其他伤害对方的行为。 且在事情发生后,公安机关也认定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进而选择了撤案。 汪建国对自己实施侵犯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即便不构成犯罪,也属于一种民事侵权,其应当要为此负责。 退一步来讲,即便要赔偿,也应由单位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有保护员工不受侵害的义务。 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民法典》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对于阿美而言,其无端遭受汪建国猥亵,故在此过程中可以对其实施反击防卫行为。 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阿美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众所周知,在防卫过程中,特别是在情况较危急情况下,对反击行为的节制及对后果的预见是受到限制的,不应对防卫行为要求过高、过苛。 汪建国在阿美前期警告并拿鞋防备的情况下,后又从阿美背后对其扑倒搂抱摸胸并抢夺其手中的高跟鞋。 阿美挣脱不开为阻止汪建国,不得已脱下另一只鞋握着往身后搂抱的汪建国砸去。 阿美的行为完全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且当时情况危急,为摆脱身后汪建国搂抱、摸胸,随机一砸,并未故意瞄准汪建国的眼部。 另阿美作为女士,从力量体重上来讲,也处于不利地位。 故虽然最终阿美的防卫行为造成了汪建国重伤的结果,但亦未超过必要限度,无须承担责任。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行为也恰巧证明了这一点。 最终,法院综合全案判决驳回了汪建国的诉讼请求。 汪建国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了失去一只眼睛的代价,而阿美正当防卫,合情合理合法。 “法不能为不法所让步!”最后的结果也正好证明了这一点。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文中人物为化名)
安徽安庆,一男子来到足疗店按摩过程中,突起色心,竟走到其中一位女技师面前袭胸,女
沛山评生
2025-01-22 00: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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