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一老人出门遛弯时,遇到了一只未拴绳的小狗,于是立即抽出随身携带的伸缩棍

滨培看法 2025-01-21 20:55:31

广东清远,一老人出门遛弯时,遇到了一只未拴绳的小狗,于是立即抽出随身携带的伸缩棍,对着小狗的头部就打,结果几下就把狗给当场打死了。狗主人见状立即报了警,称男子携带管制器械行凶,可警方却未对男子进行处罚。狗主人不服,他将警方告上法院,要求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没想到法院这样判!

(来源: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59岁的老林每天吃完饭后,就会在小区里散散步,这是他多年来保持的习惯。

事发前几个星期的晚上,老林吃完饭后,独自来到小区的步行道散步。突然一只未拴绳的大狗从旁边跑了出来,对着老林狂吠了几声。

老林被吓了一跳,连连向后退,可那只大头却并未离开,而是追着老林继续狂吠。幸好狗主人及时出现,喝住了大狗。

但那次经历让老林心有余悸,后来老林就在网上买了根伸缩棍,每次出门散步时都会带上。

事发这天晚上,老林又遇到了个麻烦,他在小区内散步时,突然有一只未拴绳的小狗向他走来。

虽然这只狗很小,看起来没有任何威慑力,但老林还是感到了害怕,他立即掏出伸缩棒,待小狗走到近处时,趁其不备,一下子砸到了小狗的头上。

小狗吃痛后大叫准备逃跑,但老林却快步上前,又向小狗的头部敲了几下,最终导致小狗死亡。

小狗的主人虞某在听到狗狗的惨叫后,立即跟着声音寻来,结果看到自己的狗已经躺在地上一动不动,顿时崩溃了。

这时,他看到了老林手中的伸缩棍,一下就猜到了老林就是凶手,于是拦住老林质问:“你这个老东西,为什么要打死我的狗?你知不知道这只狗对我来说有多重要?”

老林表示自己只是散步到这里,看见这只未拴绳的小狗向自己走来,因害怕才下了重手,但没想到把狗给打死了。

可是虞某哪里肯信,谁散步还会带着伸缩棍?虞某认定老林就是故意的,于是当场报了警。

民警赶到现场后经过一番了解,并且对老林的伸缩棍进行了检查,发现这并不属于管制器械。后经老林讲述了来龙去脉后,警方认定老林的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故未对老林作出行政处罚。

警方表示无法处理民事纠纷,所以虞某如果想要赔偿,可以去法院诉讼解决。

虞某认为警方不作为,老林故意打死小狗,这属于故意毁坏财物,应当作出行政处罚,于是他将警方告上法院,要求重新对老林作出处罚。

在法庭上,虞某和老林各执一词。

虞某坚称自己的小狗是无辜的,它只是路过而已,并没有攻击老林的意思,且自己养这条小狗12年了,从未有过咬人的行为。

此外,虞某还提交了小区内一些居民的证言,证实老林在小区内经常用伸缩棍无故殴打小区内的狗,甚至有狗被当场打死。

虞某认为,老林是个惯犯,其主观恶性较大,应当对其作出处罚。

可老林却表示,自己并不确定虞某的小狗会不会攻击人,谁让虞某不拴绳的,自己只是出于自卫才打了狗,但没想到狗如此不抗打。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警方之所以未对老林进行处罚,是因为考虑到小狗未拴绳,且小狗主动走到老林身边,而老林因之前被大狗狂吠而产生了害怕心理。

根据《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宠物外出到公共场所的,必须由宠物管理人牵放,宠物管理人不得随意放任宠物外出。

由此可见,虞某不拴绳且放任自己的小狗乱跑,该行为存在过错。

其次,根据小区监控视频显示,老林在散步时遇到未牵绳小狗靠近,这让老林感到害怕,故使用伸缩棍进行防卫。

从主观上来看,老林只是为了自保,无法证明老林存在殴打小狗的主观故意。

因此,老林的行为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警方对此案的处理结果并没有问题,老林不该受到治安处罚。

虞某不服,提起上诉,称老林在小区内经常用伸缩棍打狗,小区内的邻居都能够证明。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小区内的邻居的证明,不足以证实老林存在殴打虞某的小狗的主观故意。

结合案发时虞某的小狗并未牵绳,使其在小区内随意乱窜,而老林之前因为被大狗给吓到,所以对未牵绳的狗感到害怕,这种害怕不分狗的大小。

因此,老林在看到虞某的小狗向其靠近后,用伸缩棍去殴打小狗,属于一种合理的自卫行为。

且警方认为老林的伸缩棍不属于管制器械,那么在这起案件中,老林并不存在过错。

而虞某既然养狗,应当知道狗出门必须牵绳,但他却放任狗乱窜,其行为存在严重过错。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虞某的全部诉请,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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