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汇,大爷去世时未立有遗嘱、遗赠协议,且无子女、无父母、无配偶,可国家准备将

常常说说 2025-01-19 23:38:09

上海徐汇,大爷去世时未立有遗嘱、遗赠协议,且无子女、无父母、无配偶,可国家准备将大爷市中心的房子和130万元现金存款收归所有时,大爷堂弟却以自己尽到扶养义务为由告上法庭。法院判定堂弟分得130万元现金。可发现还有300万元现金存款,堂弟再次告上法庭又要求分割时,却被法院驳回诉求。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海报新闻)

葛大爷与老伴年轻时,光顾着打拼事业,却未育有子女。二人退休时,在上海市中心有一套房产,还有几百万元现金存款。

夫妻俩退休后,决定远离这个喧嚣的大都市,搬到江苏某二三线城市,安享晚年。

后来因老伴去世,葛大爷一个人孤苦伶仃,又搬回到上海与堂弟较近的地方生活。

回到上海后,堂弟葛某夫妻俩偶尔会来陪葛大爷聊聊天,也照顾一下其晚年生活。

但葛大爷并没有将自己有多少财产告知堂弟,更没有想过给他留一点。所以葛大爷去世时既未立有遗嘱,也未有遗赠协议。

1、有人说,堂弟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遗嘱,葛大爷的遗产就归堂弟所有。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大家要搞清楚一点,没有遗嘱、遗赠协议,法律第首先想到的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次之,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再之,是尽到扶养义务较多的人;后之,才是归国家所有。

具体而言:

首先,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注意,上述“兄弟姐妹”并不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在内的。

也就是说,由于堂弟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此,即便葛大爷没有立遗嘱、遗赠协议、第一顺序继承人,也轮不到堂弟继承。

其次,所谓“尽到更多扶养义务的人”,是指本没有扶养义务而自愿扶养被继承人的。

这里所指的扶养不仅限于经济上的供养,也包括对被继承人精神上的陪伴与慰藉。。

就本案而言,葛大爷不缺钱,不需要别人的经济供养,因此,堂弟的陪伴更多是属于精神上的陪伴与慰藉,故也算是扶养。

即堂弟就是本无义务而尽到更多扶养义务的人。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上述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尽到更多扶养义务的人”,只能是可以适当分得,并非是全部归其所有。

也就是说,堂弟只能分得一部分,并非是所有遗产都归其所有。至于到底该分多少。要看其尽义务持续的时间长短来综合判断。

具体到本案中,堂弟是葛大爷老伴去世后搬回上海居住时才开始尽扶养义务的,即没几年时间,故法院酌定堂弟可以分得130万元现金存款。

最后,前面说了,国家是“兜底”的。即分剩、没人继承时,才轮到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因此,法院判定130万元现金存款归堂弟所有后,市中心的房子则归国家所有。

2、堂弟本以为,一套房子和130万元存款是葛大爷的所有遗产,可分完以后,法院又查出葛大爷还有300万元现金存款。

堂弟得知这个情况后,又再次告上法庭,并主张按照上次的比例来与国家分割。

但是,法院这次驳回了堂弟的诉求。

3、为什么法院这次会驳回堂弟诉求呢?

大家要先明白一个道理,与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一般是按照总遗产比例来分割遗产不同的是,尽到更多扶养义务可分割的份额,一般是以“定额”的方式来确定的。

比如说,张三的遗产是100万元,有4个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特别情况就均分,每人25万;再发现有遗产也是这个比例。

而本案堂弟才陪伴葛大爷几年时间以及为其操办丧葬事宜,故法院上次判定给堂弟130万元时,是考虑到其所有“功劳”的份额。即130万元是堂弟应得的所有份额。

因此,无论后续发现葛大爷还有多少遗产都与堂弟无关了。即其份额已分配完毕。

4、最后,再和大家说清楚一点,上述所指应当归国家所有、负责接收的部门是当地民政局,且以这个名义归国家所有的,原则上仅限于使用在公益事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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