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一男子生前,公司给他做了团体意外险,保额20万,男子突然病逝,他未婚,无儿无女,父母早逝,爷奶外公外婆都不在了,正在保险公司以为不需要赔付时,男子的姑姑冒了出来,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理赔款20万。保险公司:你不是继承人,也不是受益人你连起诉的资格都没有。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2024年3月,一场重病,让张先生英年早逝。
此时的他,父母早逝,他孤身一人,没成家,更无儿无女,而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也已经不在这个世界上了。
张先生去世后,却给姑姑张女士带来一场和保险公司的诉讼。
原来,张先生生前,公司的福利待遇很好,公司给每个员工都做了一份团体意外险,保额20万。
张先生病逝后,既没留下遗嘱,也没继承人,保险受益人指定的是他自己,正在保险公司以为这20万不用赔付时,却被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支付20万赔偿金。
张女士的理由是,侄子生病时,她在床前照顾,他病逝后,是她一手操办的后事,侄子20万赔偿金,她有权继承。
保险公司不干了,张先生没留下遗嘱,张女士不是遗产继承人,同时,也不是保险的受益人,说白了,她连提起诉讼的资格都没有,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在保险公司看来,张女士说对侄子生养死葬了,但那是基于亲情。
如果张先生立下遗嘱,指定姑姑为保险理赔金的受益人,那么他们无话可说,但关键是张先生没立遗嘱,就得按照法律规定来。
《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张先生的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被指定为他自己,这是符合保险法规定的。
因为根据保险法,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既然张先生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他有权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由于他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因此在张先生去世后,保险公司原本无需向其他人支付理赔金。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张先生未婚且无儿无女,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也已去世,这意味着他没有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因此,从遗产继承的角度来看,张女士作为旁系亲属,并不具备继承张先生遗产的资格。同理,在保险理赔金的分配上,张女士也不具备作为法定受益人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参照遗产继承的顺序进行。
既然张先生没有法定继承人,那么按照这一原则,张女士同样不具备分配死亡赔偿金,在此案例中为保险理赔金的资格。
所以,张女士既不是张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也不是保险合同的指定受益人,因此她不具备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理赔金的资格。
最后法院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