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后重罚引诉讼,法院判决引关注!”一幼儿园因为违建被城管局罚款84万,幼儿

常常说说 2025-01-19 23:36:44

“5 年后重罚引诉讼,法院判决引关注!”一幼儿园因为违建被城管局罚款84万,幼儿园随即缴纳了罚款。可是,5年后城管局认为处罚错误,对其重新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合计达1600多万。幼儿园不服,将城管局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某幼儿园在当地颇具声誉,凭借优质的教学质量和对孩子的悉心照料,深受家长们的信赖,每年都吸引众多孩子入园。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入园需求,幼儿园在获得有关部门许可后,于院内动工建设一栋教学楼。然而,教学楼建成后,城管局检查发现其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范围。于是,城管局对幼儿园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 84 万元。幼儿园服从处罚,及时缴纳了罚款。

时光流转,5 年过去,此事似乎已尘埃落定。但 5 年后的一天,城管局执法人员突然到访,告知幼儿园原来的处罚决定有误,已被撤销,需重新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城管局认定幼儿园未按规划建设的行为违法,决定没收违法所得 15780910.9 元,罚款 447830 元,两项合计 16228740.9 元。面对如此巨额的处罚,幼儿园负责人感到压力巨大,根本无力承担。

幼儿园认为城管局的处罚存在严重问题,遂将其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幼儿园提出以下三点起诉理由:

违反 “一事不二罚” 原则:幼儿园指出,5 年前已收到城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此缴纳了罚款,消除了影响。如今,城管局依据同一事实和相同法律条文再次作出处罚,严重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这意味着幼儿园因同一违法事实遭受两次处罚,极大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处罚缺乏事实依据:幼儿园强调,建筑合同于 10 年前签订,当时约定每平方米建筑价格为 895 元,而城管局却按照当下评估价每平方米 1900 元计算,严重偏离实际成本,有失公正,缺乏合理性。这种不合理的计算方式导致处罚金额过高,对幼儿园极不公平。

处罚程序不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但在本案中,城管局并未履行告知义务,剥夺了幼儿园的陈述申辩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面对幼儿园的起诉,城管局进行了有力的辩称:

关于 “一事不二罚” 的回应:城管局称,该局及其上级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原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问题。经研究决定撤销原处罚并重新调查处理,此行为不属于一事不再罚范畴。因为原处罚存在错误,撤销后重新处理是为了纠正错误,确保处罚合法公正,不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

城管局强调,在对幼儿园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罚时,从调查取证到举行听证,再到作出最终决定,整个过程均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充分,事实认定准确无误,法律适用也完全正确,因此处罚决定依法应予以维持。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定建设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城管局因原处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而撤销,之后重新调查取证并作出行政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因为原处罚存在瑕疵被撤销,新处罚是基于新的调查和证据,并非重复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违法收入计算问题的请示》作出复函,指出没收的违法收入应与应依法没收的实物价值相当。违法建设行为在被处理前,应视为持续状态。城管局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时选择处罚当年的时点,符合法律规定。按涉案房地产市场价值在价值时点的评估单价 1990 元每平方米计算违法收入,与涉案实物价值相当,共计没收违法收入 15780910.9 元并无不当。

对于幼儿园涉案建筑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面积 1271.904 平方米,城管局按建设工程造价的 5% 进行罚款,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定范围内,共计罚款 447830 元也无不当。

法院指出,城管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虽形成于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前,存在程序瑕疵,但该瑕疵并未影响处罚决定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法院予以指正。

法院最后认为幼儿园的诉讼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其起诉。

综上所述,城管局的行为虽然有所瑕疵,但是其处罚经受住了法律的审查,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而幼儿园不按照规划建设,不得不吐下自酿的苦果!

 大家对此事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本案非当下发生,仅用作普法宣传!请勿对号入座!)

0 阅读:138
常常说说

常常说说

爱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