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男子去跳广场舞,跳完休息时,他突然倒地,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心源性猝死,2个月后,男子家属把广场舞组织者告上法庭,索赔60多万,组织者大喊冤枉:他身体有毛病还来跳舞,关我啥事?一分不赔!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杨女士组织大家跳广场舞,谁有时间谁来参加,丰富业余文化生活。
2022年1月的一天,杨女士在广场舞群里发消息,告诉大家第二天早晨排练广场舞,希望参加的人按时守约。
张先生也在群里,他看到后,很感兴趣,第二天就早早来到排练场地。
上午8点半左右,大家排练完广场舞开始休息,张先生坐在一旁的椅子上,开始还好好的,突然,他倒地不起,双目紧闭,把大家都吓了一跳。
大家反应过来后,有的对张先生进行急救,有的拨打120,杨女士陪着张先生去了医院,医生给出诊断,张先生属于心源性猝死,可已经回天无力。
杨女士作为组织者也很痛心,但张先生属于自愿参加,并非自己生拉硬拽,而且,他发病后,自己也积极处理,已经仁至义尽了。
可张先生家属可不这么认为,他们觉得,杨女士作为广场舞的组织者,应该对张先生的死负责任。
2个月后,王女士被张先生家属告上法庭,索赔60多万。
杨女士真觉得对方无理取闹,张先生明知道自己身体有问题,还来参加广场舞活动,医生都给出死因了,他是心源性猝死,是他身体导致的,又不是跳舞累死的跟自己有啥关系?
广场舞,首先是在广场上跳舞。环境决定参舞者是自愿而来自愿而去没有半点约束力!组织者与参舞者不是雇佣关系。更谈不上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先生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愿参加了杨女士组织的广场舞活动。在活动过程中,张先生因心源性猝死而死亡。
由于张先生的死亡并非由其他参加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因此其他参加者,包括组织者杨女士,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需判断杨女士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导致张先生死亡。
事实上,杨女士作为组织者,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且在张先生发病后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因此,杨女士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杨女士组织了广场舞活动,但她并非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且该活动为自愿参加的群众性文娱活动,并非营利性的商业活动。
杨女士在张先生发病后,已采取了合理的救助措施,因此可以认为她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所以,根据此条款,杨女士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先生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没上诉。
心梗随时都可发生,如果是在自己家里或者是马路上死亡,问谁要钱?看到这样的例子太多了,想发财也不能这样无赖别人, 幸亏法律是公道的。
这位原告是想钱想的昏了头,你的家人要去跳广场舞,你应该拦住你的家人不要去跳广场舞啊!自己的家人发生了意外,找别人组织者赔60万,狮子大开口,当别人是摇钱树吗?好笑!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澎湃新闻客户端 2025-1-17《老人跳广场舞猝死,组织者被索赔60万元!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