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一女子以750000元买下带车库的房子,准备过户时卖家却突然离世。女子找到卖家母亲,才知卖房合同是卖家带假冒母亲签的。卖家母亲不想卖房,且未继承财产,拒绝过户或退款。女子无奈,将卖家母亲和妻儿告上法庭。
(来源:澎湃新闻)
宋阿姨一直梦想着能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她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的钱,终于在今年年初,看上了一套带自行车车库的房子,价格也挺合适,才75万。
这房子是朱先生的,他看起来挺实诚的一个人,跟宋阿姨聊了几次,就答应把房子卖给她了。
两人还签了一份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上面明明白白地写着,等朱先生把房子里的杂物清空,就办理过户手续。
宋阿姨高兴坏了,她觉得自己终于要梦想成真了。她按照合同约定,先把50万的房款用皮箱拿给了朱先生,剩下的25万等过户后再付。朱先生也挺配合,开始收拾房子里的东西,准备过户。
可是,就在宋阿姨满心欢喜地等着过户的时候,她突然接到了一个消息:朱先生离世了!
宋阿姨一下子懵了,这怎么回事?她赶紧联系朱先生的家人,想问问房子的事情怎么办。朱先生的妻子和儿子都沉浸在悲痛中,没心思理她。宋阿姨只好找到了朱先生的母亲李阿姨。
李阿姨一听宋阿姨说买房子的事情,就愣住了。她说:什么买房子?我从来没听说过这事!那房子是我和儿子共有的,他怎么可能一个人就卖了呢?
宋阿姨一听,心里咯噔一下,坏了!她赶紧拿出合同给李阿姨看,说:您看,这是我和朱先生签的合同,上面还有他的签字呢!
李阿姨仔细看了看合同,然后摇摇头说:这上面的签字不是我签的,我从来没见过这个合同。我儿子卖房子的事情,我一点都不知道。
宋阿姨这下彻底慌了神,她这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原来,朱先生卖房子的时候,带了一个假冒的母亲来签字,把房子给卖了!
宋阿姨赶紧问李阿姨:那现在怎么办?房子已经卖给我了,我也付了钱了,这过户怎么办?
李阿姨无奈地摇摇头说:我现在还没有儿子的财产,这房子我也不能做主。而且,我本来就不想卖房子,你找我也没用。
宋阿姨一听,心灰意冷了。她觉得自己太倒霉了,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的钱,结果买了个麻烦回来。
她不甘心就这么算了,把李阿姨和朱先生的妻儿都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退还你的购房款并支付利息。
一、合同效力问题
朱先生带假冒的母亲与宋阿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一行为显然构成了欺诈。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因存在欺诈行为而可撤销。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朱先生已经过世,其欺诈行为无法由其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但这一行为仍然影响了合同的效力,使得合同处于可撤销状态。
由于合同无效,宋阿姨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房款,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这包括房款产生的利息等直接经济损失。
二、继承与债务承担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李阿姨和朱先生的妻儿作为朱先生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朱先生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这意味着,他们需要用朱先生的遗产来偿还宋阿姨的购房款及利息。
李阿姨尚未继承朱先生的财产。但这并不影响宋阿姨的债权主张。
因为继承是迟早会发生的事情,一旦继承发生,李阿姨和朱先生的妻儿就需要在继承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违约责任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朱先生作为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过户义务,且因其过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这一行为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朱先生已经离世,其违约责任无法由其本人承担。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这包括退还购房款及支付利息等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宋阿姨的诉讼请求,要求李阿姨和朱先生的妻儿在继承朱先生遗产的范围内退还宋阿姨购房款50万及利息。(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