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一男子网上认识了女网友,于是便邀约对方一起喝酒吃饭,期间,男子又找来几名同伴灌女子酒,最终女子被灌醉后,男子成功将其带至酒店云雨了一番后离开,天亮后,男子觉得不妥去酒店看望了一下女子,结果发现对方已经去世,事发后,男子不仅被判处了刑罚,当晚一起喝酒的朋友也跟着被判刑,女子家属又将男子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百万元。
男子祝某与女子曹某通过APP相识,认识后,两人聊得不错,于是,祝某便约曹某一起吃个晚饭,顺便见见面,曹某当即答应了下来。
随后,为了尽兴,祝某又邀请了朋友包某、赵某、高某一起,到高某所工作的酒店喝酒,几个人都表示同意。
于是几个人就去了高某工作的饭店吃饭喝酒,期间,祝某告诉包某、赵某,自己想要和曹某发生关系,所以,希望两人多让曹某喝一些酒,两人心领神会,于是在酒局上,就想方设法的让曹某多喝一些。
因为高某还要工作,所以就只能趁着工作间隙来到包房,和几个人喝一杯。就这样,几人共饮用白酒近6瓶,导致曹某严重醉酒。
当晚,在赵某、高某等人的帮助下祝某将醉酒的曹某背出饭店,随后就打了车去了一家宾馆。
在房间里,祝某趁着曹某醉的不省人事,当即和曹某云雨了一番后,就去了包某家中休息。
直到天亮后,祝某有些不放心,觉得要回酒店看看,于是就返回了酒店房间,看到曹某吐得满地都是,于是就找来毛巾给曹某擦拭,这时候却发现,曹某已经身体冰凉。
于是,祝某赶紧报了警,医务人员赶到后对曹某进行检查,诊断其已经死亡,于是,祝某又报了警,事发后,祝某被警方带走调查。
事发后,法院认为,祝某违背妇女意志,在被害人曹某醉酒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情况下与其发生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包某、赵某明知祝某准备在被害人醉酒后实施犯罪行为,为祝某犯罪提供帮助,大量灌受害人酒,致其醉酒不省人事,其行为也构成犯罪,由于系共同犯罪,三人均被法院判处了刑罚,并赔偿受害人家属4万余元。
不过,受害人家属认为,如果不是祝某的行为,和酒店随意开房的行为,曹某也不至于遭受如此严重的侵害,因此,受害人家属又将祝某和酒店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两方赔偿百万元。
对于酒店而言,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酒店本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酒店辩解称,曹某的死亡是呕吐物吸入性窒息死亡,与酒店无关,死亡地点是在房间内,该场所不属于公共场所,所以,酒店已经尽到安保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由于致人死亡的,上述法律规定并不支持死亡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加上三人已经赔偿了丧葬费,所以,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曹某家属的诉求。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