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男子与离异女子以夫妻名义同居8年后因交通事故死亡。事后男子四个亲兄弟拒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5-01-19 22:54:35

河南周口,男子与离异女子以夫妻名义同居8年后因交通事故死亡。事后男子四个亲兄弟拒绝让男子安葬在自家祖坟。可女子告上法庭索赔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共计84万时,四个兄弟却参与诉讼,并以二人未登记结婚,女子并非近亲属为由,主张死亡赔偿金等应由第二继承人四兄弟平分。而且,法院判定四兄弟实际分得钱款比女子还要多,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人民法院)

女子刘某出生于1968年,与丈夫王某共育有三个子女。与王某离婚后,刘某与三个子女,在农村共同生活。

2015年时,刘某与1960年出生、未结过婚且未育有子女的男子吴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人同居时,刘某的大女儿21岁、二女儿13岁、小儿子10岁。

可同居生活8年后,吴某却因交通事故导致意外死亡。事后交警认定吴某没有过错、大客车司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吴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抢救了71天,所产生的医药费,全由刘某一人垫付。

吴某去世后,刘某按照其去世前的遗愿,去找吴某的四个兄弟商量,想将吴某安葬在吴某家的祖坟,但却被四兄弟拒绝。

被拒绝后,刘某找村干部协调,但即便是村干部出面,四兄弟还是不同意。

多次协商无果后,刘某只能将吴某安葬在他们家的责任田里。吴某的丧葬事宜及丧葬费等,由刘某一人负责。

吴某在抢救期间,刘某将司机张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等经济损失。

吴某去世后,张某被认定构成交通𦘦事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92条第3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2024年底,刘某与三个子女再次将司机张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要死亡赔偿金等84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

刘某与吴某只是同居关系,法律只认可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故刘某及其子女均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

吴家四兄弟认为: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据此,之前拒绝让吴某安葬在祖坟的吴家四兄弟,参与诉讼,主张刘某并非妻子、刘某与前夫所育三个子女并非继子女,四人均不是近亲属,故无权分割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法院这样判:

首先,因吴某死亡后的损失已得到保险足额赔偿,故司机张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刘某起诉索赔医药费时,法院已认定吴某与刘某的三个子女,未因被吴某抚养而形成继子女关系,故三个子女无权提出主张。

其次,虽然刘某与吴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二人同居生活长达八年之久,二人生前共同生活、相互陪伴,吴某患病乃至本次事故病重期间,刘某照顾吴某直至其去世,并花费丧葬费为吴某办理了丧事,将吴某葬在自家责任田里。

而吴某四兄弟未参与吴某的丧事办理,并拒绝将吴某葬入自家祖坟。相比较而言,刘某对吴某的照顾较多。故应当认定刘某对吴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有分割资格。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再次,因吴某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吴家四兄弟应当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参与分割吴某的交通事故赔偿款。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因刘某为吴某办理了丧葬事宜,所以丧葬费4.2万元应当支付给刘某。

死亡赔偿金应当结合与死者生前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分配。

根据刘某与吴某生前同居生活时间长短及刘某所尽的扶养义务,吴家四兄弟与吴某生前亲疏远近、交往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5人应以均分为宜。即每人可分得13.5万元。

最后,6万元精神抚慰金法律明确规定,只能由近亲属取得。故刘某无权取得。即吴家四兄弟每人分得1.5万元。

综上,法院判定刘某分得17.7万元、吴家四兄弟每人分得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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