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一对情侣入住宾馆,凌晨时分男子竟发现卫生间藏着一名小伙,正在偷看!男子当即将小伙抓住并报了警。民警查明小伙是宾馆员工,罚款300元。男子觉得处罚太轻,将小伙及宾馆告上法庭,索要3万精神损失费。法院如何判决呢?
(来源: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40岁的阿杰和女友小丽,选择了一家看起来颇为雅致的宾馆,准备享受一个浪漫的周末。
他们入住后,心情格外愉悦,聊着天,规划着未来的美好生活,房间里充满了温馨和甜蜜。
然而,这份宁静和美好在凌晨1点多时被彻底打破。阿杰起床上厕所,刚走进卫生间,就感觉到一丝异样。
他瞥见卫生间的角落里,似乎有双眼睛在窥视着他。阿杰心里一紧,猛地回头,只见一个年轻小伙正躲在那里,眼睛直勾勾地盯着他!
阿杰顿时被吓得心跳加速,他大声喝道:你是谁?在这里干什么?
小伙显然也被吓了一跳,慌慌张张地试图逃跑。但阿杰眼疾手快,一把抓住了他,并立刻报了警。
民警对小伙进行了询问。原来,这小伙名叫小辉,竟然是这家宾馆的员工。
他坦言,自己一直对宾馆的客人充满了好奇,特别是对那些情侣客人。今晚他趁夜深人静,偷偷溜进客人房间,躲在卫生间里偷看别人的隐私。
阿杰和小丽听后,感到既愤怒又恶心。他们没想到,在这样一个看似正规的宾馆里,竟然会发生如此荒唐的事情。
民警对小辉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以侵犯他人隐私为由,对他做出了罚款300元的决定。
然而,阿杰对此并不满意。他觉得小辉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他和小丽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仅仅罚款300元实在是太轻了。
他说:这小子简直就是赚大了!他偷看我们的隐私,还让我们受到了这么大的惊吓,就只罚300元?这太不公平了!
小丽也连连点头,表示同意阿杰的看法。
她心有余悸地说:我现在一想到那件事就害怕,以后都不敢再住宾馆了。
阿杰安慰了她一番,但心里却暗暗决定,一定要为小丽和自己讨回公道。
于是,阿杰决定将小辉和宾馆一起告上法庭,索要3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他认为,宾馆作为服务提供者,有责任保障客人的安全和隐私。然而宾馆却疏于管理,让小辉有机会实施这种违法行为,因此宾馆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关于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阿杰提出:要求小辉及宾馆赔偿3万元精神损失费的主张,那么,他就有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和小丽确实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阿杰虽然提供了监控录像和心理评估报告等证据,但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小辉进入了他们的房间,以及他们因此事受到了一定的心理影响。
然而,这些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他们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以及这种损害与小辉的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在举证方面,阿杰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
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是一个相对主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侵权人的行为方式、后果以及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
小辉的偷看行为确实给阿杰和小丽带来了一定的心理压力和不安感,但这种精神损害是否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则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结合阿杰和小丽提供的证据,以及他们的陈述和表现,来综合判断他们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程度。
如果认为他们的精神损害并未达到严重的程度,或者认为他们索要的赔偿数额过高,那么,法院可能会酌情降低赔偿数额。
三、关于宾馆的责任认定
宾馆作为服务提供者,有责任保障客人的安全和隐私。这种责任包括采取合理、必要的安全措施来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然而,这种责任并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宾馆无法完全避免员工个人的违法行为,但可以采取措施来降低这种风险。
本案中,宾馆辩称他们并不知道小辉会做出这种违法行为,而且他们也一直在加强管理和培训员工。
如果宾馆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们已经采取了合理、必要的安全措施,并且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那么,会认为宾馆在这件事中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辉的偷看行为确实已经对阿杰和小丽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压力和精神损害,但并未达到严重的程度。
同时,法院也认为宾馆在这件事中并没有明显的过错和疏忽。因此,法院酌情判处小辉赔偿阿杰和小丽5000元精神损失费,驳回了阿杰的其他诉求。(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