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充公!”北京,41岁女子因病去世,因无遗嘱,且系独生子、未婚、无子女、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人也早早去世,留下数百万元遗产无人继承。女子叔叔、姑姑、舅舅、姨妈均以照顾过女子要求分割财产,并因此对簿公堂。然而法院判决令不少人感到意外!(来源:椒点视频)
据悉,赵女士是个可怜人,十几岁就患上了糖尿病,成为药罐子,随后不久还因此失明。
成年后,赵女士的父母又相继离世。
不过,好在赵女士的父母给赵女士留下了一笔不小的遗产,再加之有一群疼爱她的叔叔、姑姑、舅舅、姨妈时常探望、照顾赵女士,赵女士的生活才得以维持。
然而,麻绳专挑细处断,厄运专找苦命人!转眼十多年过去了,虽然赵女士在叔叔、姑姑、舅舅、姨妈的鼓励下,坚持治疗,但是最终还是败给了病魔!不幸离世!
由于赵女士去世后留下数百万的遗产。
赵女士的叔叔、姑姑、舅舅、姨妈在给赵女士办理完后事后,就赵女士遗产分割问题产生争执,最终闹上法庭。
1、赵女士的遗产属于无主财产。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由于赵女士去世前并没有留下遗嘱、遗嘱,其遗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办理。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赵女士虽然有一大帮叔叔、姑姑、舅舅、姨妈,但是叔叔、姑姑、舅舅、姨妈均不是法定继承人。赵女士未婚、无子女、无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已经早早去世,并无任何法定继承人,因而其所留下的遗产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依法应当充公。
2、赵女士的叔叔、姑姑、舅舅、姨妈享有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
遗产继承处理的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还关系到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风尚,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为了有力弘扬团结友爱、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我国《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还特别规定了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
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赵女士的叔叔、姑姑、舅舅、姨妈也知道自己并不赵女士的法定继承人,因而均已曾照顾过赵女士为由,要求分割赵女士的遗产。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是否照顾过赵女士,又是如何照顾赵女士的,需要赵女士的叔叔、姑姑、舅舅、姨妈进行举证。
法院审理后,最终根据赵女士的叔叔、姑姑、舅舅、姨妈提供的证据,认为赵女士的叔叔、姑姑、舅舅、姨妈虽然对赵女士并无法定扶养义务,但是却出于亲情和关怀对赵女士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应当予以鼓励和肯定。
结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最终判决赵女士的房产收归国家所有,其他剩余财产由赵女士的叔叔、姑姑、舅舅、姨妈按照照顾赵女士多少的比例进行分配。
3、最后,对此有网友认为这样的判决合情合理,权利与义务相当,照顾的多了就应该多分点,照顾的少了就应该少分点。
但是也有网友认为,肥水不流外人田,即便赵女士没有继承人,赵女士的叔叔、姑姑、舅舅、姨妈也是赵女士的亲人,应该将赵女士的遗产全部分给赵女士的叔叔、姑姑、舅舅、姨妈,而不是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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