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女子在小区门口看到有人摆摊搞促销活动后,通过POS机刷银行卡消费58元

广瓦下州 2025-01-17 22:19:02

陕西安康,女子在小区门口看到有人摆摊搞促销活动后,通过POS机刷银行卡消费58元买到市场价70多元的花生油并被赠送一包价值40多元的五公斤装大米。五个月后,女子的银行卡三分钟内被盗刷、取现共计11万元。女子收到信息几分钟内挂失、一小时内到派出所报案。固定证据后女子将银行告上法庭索赔。但银行认为,是女子贪小便宜导致卡号和密码同时泄露的,应自行承担责任。法院这样判!

(来源: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女子元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

事发前5个月的一天,元某开车下班回家时,因看见有人在小区门口摆摊搞促销活动,停好车后,也上前去围观听了一下。

得知可以优惠的价格购买一桶某大品牌的花生油,还可以赠送一袋五公斤装的大米后,元某回到车上取来银行卡刷POS卡消费了58元,并成功领取了花生油和大米。

5个月后的一天晚上,22时01分至04分,在家准备上床睡觉的元某突然收到几条在境外通过POS机和ATM 的消费短信。

几条短信内容显示:有人通过POS机消费金额为10万余元、取现4次约9千元。

收到短信几分钟后,元某立即打电话向银行挂失,并在不到一个小时内,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报警,拟证明其人和卡都在自己身边、不可能在境外取现、消费。

因元某反应迅速、报警及时,公安机关很快就确信不是本人交易并对此刑事立案。

但元某报警没多久,即公安机关还没破案的时候,元某就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银行告上法庭,索赔共计11万元。

银行辩称,公安机关还没有破案,即事实还没有认定,元某无权单方面指责银行存在过错,故请求法院驳回元某的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元某在银行申请办理了银行卡,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

因元某与银行形成的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本案亦是基于此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经济纠纷,与案外人涉嫌的犯罪行为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故,本案作为民事案件审理有据可依,亦不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

其次,元某主张其名下银行卡在境外被盗刷,故要求银行为此承担责任。虽然银行辩称系元某对账号和密码未尽到保管、缺乏防骗常识和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泄露。

但是,商业银行法第6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因此,银行作为案涉银行卡的发卡行,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通过技术手段保障资金安全义务,应当为此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因银行卡在交易时不仅需要有效的银行卡还需要正确的密码才能完成交易行为,而密码是由持卡人设置并保管的。

因此,元某办理银行卡并设置了密码后,对银行卡和密码负有妥善保管及规范使用的义务,故元某未能妥善保管及规范使用银行卡和密码,对损失亦有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592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据此,一审法院酌定银行承担70%、赔偿元某经济损失7.7万元的过错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元某上诉时称,银行应当要为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银行上诉时主张称:

元某用银行卡刷POS机消费58元购买的那桶花生油,超市至少卖70多元,且所谓赠送的五公斤装大米超市至少卖40多元。即元某明显是被人以低价诱骗刷卡消费并因此而泄露了银行卡卡号及密码的。

因此,元某对其名下银行卡及密码未尽到应有的防范和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账户和密码同时泄露,故其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元某提交的挂失记录以及报警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案涉银行卡发生交易时,其本人和银行卡都在国内,故银行不能举证证明系元某本人使用以及银行已经尽到资金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要为此承担主要责任。

《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另外,一审已对元某未尽到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过错责任作出认定,且认定的责任比例亦无不当,故二审应予以维持。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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