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和妻子选中一套137万的婚房,公婆付了42万首付,5年后,小两口闹离婚,因房子升值到200多万,两人都想多分,闹上法院,一审判决:除去男子的10万元婚前财产,剩下的对半分,男子不服,二审判决让人唏嘘!
2017年4月份,曹哲和女朋友秦月准备结婚了,两人开始四处看婚房。
秦月说要选个采光好,格局好的房子,曹哲也是这个想法,婚房嘛,一定要宽敞明亮。
曹哲的父母见儿子马上要成家了,也很高兴,他们表示要大力支持儿子,让他们先选一套喜欢的房子。
曹哲和秦月东看西看的,终于选中一套137万多元的房子,准备作为婚房。
不过,这套房子首付需要42万元。
曹哲父母二话没说,既然儿子相中了,他们就先拿出10万付了首付。
随后,曹哲和秦月一起去办理了结婚登记,又一起去置业公司签了购房合同。
曹哲父母一看儿子、儿媳都登记结婚了,更加高兴,又拿出32万元把首付交了。
其实,老两口就希望儿子、儿媳能过的好,帮他们交了42万元首付,以后这房贷小两口自己慢慢还呗,这样孩子负担还小点。
房子买下来了,得办理不动产权证,秦月说房子得加上她的名字,曹哲也没多想就同意了。
于是,二人办理了房屋不动产权证时,把房子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
婚后两人像普通夫妻一样,过着寻常的日子,两人新婚的新鲜感很快过去,慢慢的日子变的平淡,逐渐变成了相看两厌。
2022年2月,曹哲和秦月的婚姻最终走到了尽头,两人对彼此没有了任何留恋,也没有一丝感情。
两人决定离婚,开始商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是,当说分房子的时候,两人再次起了冲突。
因为,曹哲和秦月的婚姻持续了5年,当初买的137万余元的房子,已经升值到200多万了。
房子升值大几十万,两人在分房子的时候,都想多分,互不相让,最终闹到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房子登记在曹哲、秦月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曹哲、秦月是在登记结婚后,才签订了购房合同,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共同共有,因此,法院认为,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曹哲父母曾在曹哲、秦月登记结婚之前,付了10万首付,这10万应该属于曹哲的婚前财产。
所以,一审法院判决:除去婚前曹哲父母支付的10万元,剩下房产应该均分。
对于这个结果,曹哲当然不服气,他觉得首付是自己父母出的钱,如果对半分,那秦月可占了大便宜了。
于是,曹哲上诉,认为自己应该多分。
二审法院认为,该房屋是婚后购买,而且登记在曹哲、秦月的名下。
一般婚后父母出钱给子女买房的,在没有明确的约定下,是会被认定为赠与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本案中,曹哲父母在曹哲、秦月婚前曾为二人购房支付10万元首付,这属于曹哲的婚前财产。
而曹哲父母在小两口登记领证后,又拿出32万支付房屋首付款,该出资在没有明确约定是对曹哲个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夫妻在婚后的接受的赠与,在没有其他约定下,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审法院认为,考虑到曹哲这边买房时出钱比女方要多,所以,在分配比例方面,略微照顾曹哲一方。
法院查明,如今房子价值200多万元,还有85万元的贷款没有归还,而且,其中10万元是曹哲的个人婚前财产。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审法院考虑到,曹哲父母在买房时出来首付款,综合曹哲、秦月婚后共同还贷、以及对婚姻中夫妻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该房屋归曹哲所有,曹哲折价补偿秦月60万元。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曹哲父母出资的认可,也平衡了秦月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共有人的权益,同时符合照顾女方的权益的原则。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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