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陕西西安,男子得知女儿三番五次被同学欺负,在开家长会时,跑到讲台上对其他家长说:“警告你们管好自己的孩子,你们不管我就替你来管。”家长会结束后,男子又直接给了对方家长2个耳光。对方家长报警。警方将男子带走调查,男子在派出所又打了一次对方家长的头,警方将男子铐起来醒酒,男子情绪激动又将矛头指向一名辅警,不仅辱骂辅警、朝辅警吐口水,还以上厕所为由,趁辅警为其解开手铐时,袭击辅警。结果悲剧了,被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男子不服,认为警方违规使用手铐,自己也没有给辅警造成人身伤害,不构成犯罪,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了!(来源: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白某的女儿小白在一中学读初二。此前白某向班主任反映女儿小白在学校里被同学欺负。
小白的班主任调查后,了解到,小白与5名同学因琐事发生口角,而后让小白的5名同学向小白道歉,并写了保证书。
次月,小白再次向班主任反映被此前欺负自己的5名同学中的一名同学庄某辱骂。
班主任随后再次要求庄某向小白道歉。
转眼又过了一个月,小白又一次向班主任举报庄某。由于第二天要开家长会,班主任便没有第一时间处理。
都说再一再二不再三,眼见女儿多次被欺负,白某情绪激动,在第二天开家长会时,直接登上讲台,对其他家长说:“警告你们管好自己的孩子,你们不管我就替你来管。”
家长会结束后,小白的班主任将白某与庄某父亲留下,以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
期间,白某情绪激动,质问庄某父亲:“你孩子为什么老欺负我娃”,后见庄某父亲说“也不一定全是我孩子的责任”,直接朝庄某父亲头上扇了两下。
庄某的父亲没有还手,但报了警。
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将白某和庄某的父亲带去派出所调查。怎料,刚到派出所,白某又打了一下庄某父亲的头。
派出所民警辅警见状将白某带到派出所办案区,白某不断辱骂庄某父亲,还拿头撞派出所办案区的门。
又加之白某满身酒气,辅警康某遂将白某带到办案区的醒酒椅上。
白某见民警给自己戴上手铐,很生气,便对辅警康某及其他民警恶语相向、吐口水。
过了一会儿,又借口上厕所,趁辅警康某给自己解开手铐时,突然袭击辅警康某,试图用双手锁住辅警康某喉咙。结果没有碰到辅警康某反而被辅警康某制服。
被辅警康某制服后,虽然白某认识到错误,不断向辅警康某道歉,但是事后,仍被警方以涉嫌袭警罪为由立案调查,而后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4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3-7年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康某系辅警,不是袭警罪的犯罪对象,白某不构成袭击罪,白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的是妨碍公务罪,公诉机关对白某的定性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考虑到白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白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一审判决后,白某不服,提起上诉。白某及其辩护人认为:第一、辅警不具有执法权,本案中执法主体违法。
第二、公安机关对白某进行约束醒酒时违规使用手铐类警械,执法程序违法。
第三、白某的行为未造成辅警人身伤害,一审法院认定白某构成妨害公务罪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宣告白某无罪。
二审法院判了!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但与一审法院却有不同的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第一、白某因打人被带到派出所,在派出所又再次打人、撞门,且还满身酒气,并自称喝过酒,派出所对白某进行醒酒并无不当。
而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警方除用醒酒椅对白某进行约束醒酒外未对其使用其他警械,该醒酒椅系统一配发的,仅通过座椅两侧扶手上的U型金属环对白某的双手进行约束,不存在对白某违规使用警械的情形。第二、辅警康某对被警方约束醒酒的白某进行看护的行为属依法执行职务行为。
白某袭击的是康某的颈部,颈部系人体要害且薄弱部位,在遭受挤压或外力打击时易造成伤害后果,其虽徒手攻击,但此行为比一般的撕扯等行为的性质恶劣,更易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妨碍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不过,白某的暴力袭击行为时间短,未能得逞即被制服,未对看护辅警康某造成人身伤害,其被制服后已对其酒后的行为表示悔意,案发在深夜,案发地在与外界隔离的派出所办案区内未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犯罪情节轻微,其此前亦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白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最终改判白某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凉宵残月
女儿被三番五次的欺负,这是重点,哪个学校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