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男子在体检的时候,意外发现肺部有小结节,医生告知无碍。男子怕将来发展,没钱治。于是,给自己买了份重疾险,保额30万,每年缴费1万元。3年后,男子患了肺癌,找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岂料,保险公司以男子不是首次发病为由,拒绝理赔。男子气愤不已,直接将保险公司告到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国+社区 )
2020年,徐凯峰经常咳嗽不止,就到医院进行了身体检查,发现肺部有结节,经过几次复查,医生告知没事。
尽管医生说不用担心,但徐凯峰心里仍有压力,万一将来癌变,就算砸锅卖铁也看不起,深思熟虑后,徐凯峰给自己买了份重疾险,保额30万,每年缴费1万元。
徐凯峰想着,病情不发展,这份保险就当存钱了,若不幸癌变了,就用保险费治病,最起码,不会因掏空家底治病,让自己的家庭雪上加霜。
接下来的3年里,徐凯峰会定期到医院检查,每次都是好消息,徐凯峰也因此逐渐放下心里的那块大石头。
万万想不到,在2023年9月的一天,徐凯峰再次进行体检时,竟发现肺部有阴影,并确诊为右肺下叶恶性肿瘤。
这个结果如晴天霹雳,徐凯峰难以接受这个事实,但也无力回天。
不幸中的万幸,幸亏他未雨绸缪,买了一份保险,有病不是最可怕的,没钱治病才是最可怕的,这份保险犹如救命稻草。
他赶紧拿着自己的病历,保险单,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岂料,保险公司的回复如冷水浇头,让徐凯峰始料未及。
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后发现,徐凯峰早在2020年就查出肺部有结节,并在最近的几年里经常到医院进行复查,说明他知道有癌变的可能。
核实完徐凯峰的实际情况后,保险公司认为,徐凯峰的不符合保险合同中的“首次发病”条款,不能进行理赔。
徐凯峰他不能接受保险公司的说法,自己确实在买保险前就得了肺结节,但是医生告诉没大事,并未说有癌变的可能。
徐凯峰认为保险公司就是想耍赖皮,卖保险时说的天花烂坠,各种承诺,理赔却难如登天,找出各种理由来拒绝理赔!
徐凯峰多次找到保险公司讨要说法,可结果都是一样的,保险公司坚决以“不是首次发病”为由,拒绝理赔。
徐凯峰愤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到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约,进行理赔。
1、徐凯峰认为,“首次发病”就是首次出现符合合同中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也就是说查出的恶性肿瘤是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履行合同义务,进行理赔。
《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则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徐凯峰表示,在自己在2020年只是查出有肺结节,并未告知一定就是恶性肿瘤,有癌变的可能,只是自己担心将来癌变,买了份保险,防患于未然。
并且近3年也是按照肺结节进行复查的,未发现癌变,医院也是按照良性结节治的。
在2023年才确诊为肺癌,是首次确诊为保险合同中的“重大疾病”自己是在2020年购买的保险,保险公司应履行合同义务,进行理赔。
2、保险司坚持认为,徐凯峰检查出肺部结节的时间,就是“首次发病”。
保险合同中约定,若是被保险人出现意外伤害事故或者首次发病,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符合重大疾病的,按照合同赔付保险金,并豁免后续保险费。
徐凯峰在2019年、2020年多次被检查出有“右肺结节”,已经提示肿瘤可能性,徐凯峰已经知道身患恶性肿瘤的可能性,因此,他在投保前检查出肺部结节应为其“首次发病”,所以,他的情形不符合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3、法院审理后认为:
《保险法》第30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保险条款中“发病”定义不明,徐凯峰虽投保前有肺部结节,但多次复查排除肺癌,入院时按良性结节治疗,术后才发现肺癌。
保险公司把在保险合同中把“发病”说的太难以理解了,这样做不合理,也不符合投保人买保险时的想法。
保险公司虽然已经告诉徐凯峰需首次发病才能获得理赔,保险公司应对保险合同明确解释。
法院认为“首次发病”应指首次出现符合合同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因此徐凯峰诊断“肺部结节”不算“首次发病”。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对徐凯峰予以理赔。
(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