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男子半夜起床、一丝不挂跑到女邻居家门口,朝女邻居大门小便,结果被女邻居发现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5-01-17 10:37:48

天津,男子半夜起床、一丝不挂跑到女邻居家门口,朝女邻居大门小便,结果被女邻居发现、报警。虽然男子辩称自己是喝多了,不是故意的,自己曾因女邻居家孩子踹踢自家墙面、大门报警,女邻居是在打击报复自己,但仍被警方拘留10日。事后又被女邻居告上法庭索赔1000元清洁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等。法院这样判!(来源: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姚某与女子杨某系邻居关系。

1年前的一天凌晨2点多,姚某赤裸全身跑到杨某家门口,朝杨某家大门小便,怎料被杨某发现。

杨某怒不可遏,当即便报了警。

报警后,警方在杨某家门口确实发现大片水渍,便找到姚某向姚某了解情况。

姚某承认自己确实在杨某家门口小便,但辩称自己喝多了,是无意识下所为。

同时还向警方讲述,自己此前曾因杨某家孩子踹踢自家墙面、大门报警,怀疑是女邻居打击报复自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虽然如此,警方最终还是以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为由,对姚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姚某被处罚后,事情并没有到此结束。

不久后,杨某又以姚某侵犯自己的财产权、人格尊严为由将姚某告上法庭,向姚某索要1000元清洁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以及234.7元的精神损害医疗费。

法庭上,杨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自称事发后,使用家中存有的酒精及消毒液对防盗门及周边区域进行清洁和消毒。还因姚某的行为受到巨大的精神冲击,前往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焦虑状态、心肾不交症。

面对杨某的控诉,姚某不否认事情的经过,但坚称自己不是故意的。

同时由于杨某并没有提供清洁费、精神损失费的相关证据,姚某还认为杨某主张的清洁费、精神损失费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法院怎么判?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指出《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认为,本案中,姚某虽称自己的行为系酒醉后无意识的行为,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不是故意为之,且喝醉酒也并非免除其侵权责任的合法条件。

姚某的行为性质恶劣,不但损害了杨某的财产权益,也对杨某的精神造成了伤害和冲击。

虽然,杨某并未提交其购买相关物品或聘用人工证据证明事发后对门口区域进行清理消毒,但姚某的行为确实造成杨某家门口遭到污染,根据受污染的面积以及杨某提交的在购物平台列明的相关物品销售价格截图等,酌情确定清洁、消毒费用为200元。

由于姚某的行为存在侮辱性质,且其赤裸身体的监控录像确会对杨某造成一定的精神冲击,酌定姚某赔偿杨某精神损失费2000元。

杨某虽曾到医院就医,但结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病情系姚某的侵权行为导致,故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姚某限期赔偿杨某200元清洁、消毒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驳回杨某的其他全部诉请。

最后,法院同时指出,姚某和杨某系邻居,即使存在琐事纠纷,也应克制情绪、理性沟通、冷静处理,避免采取不当行为导致矛盾升级。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0 阅读:49
生活中的父与子

生活中的父与子

来自山东的南漂人,虽半生疾苦,却依然喜欢苦中作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