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六盘水,9岁男孩春节期间和2个小伙伴一起去小卖部买炮仗,燃放炮仗过程中,发现炮仗没有响,遂凑近查看,结果炮仗突然爆炸,将男孩的一只眼睛炸盲致8级伤残。事后,男孩家长认为小卖部没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向未成人出售炮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向小卖部索赔29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小卖部承担10%的责任。男孩家长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了!(来源: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2022年春节期间,9岁的男孩壮壮(化名)和2名小伙伴一起前往黄大妈经营的小卖部购买炮仗。而后与小伙伴在燃放炮仗过程中,发现炮仗没有响,遂凑近查看。
谁料,炮仗突然爆竹,将壮壮的左眼炸伤。
事故发生后,壮壮的父母闻讯赶到现场,报警并将壮壮送医治疗。
壮壮出院后经鉴定为外伤致左眼损伤遗留左眼视力盲目4级,属八级伤残。
壮壮的父母难以释怀,而后了解到黄大妈经营的小卖部并没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而后要求黄大妈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黄大妈告上法庭,索赔29万余元。
法庭上,壮壮的父母讲述了事情的经过,除了指出黄大妈经营的小卖部没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外,还表示事发当天,壮壮原本是去买零食,在黄大妈的诱导下才购买的炮仗,认为黄大妈明知道壮壮是名未成年人,仍诱导并向壮壮出售炮仗,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面对壮壮父母的控诉,黄大妈不否认自身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事实,但辩称自身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与壮壮受伤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同时辩称:第一、壮壮受伤系自身不当燃放烟花爆竹导致。
第二、父母对孩子负有监护义务,平时应当教育孩子不能独自购买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壮壮的父母明显没有尽到监护责任。
第三、没有证据证明砸伤壮壮的炮仗就是自己卖给壮壮的炮仗。
第四、与壮壮一起的还有壮壮的2个小伙伴,壮壮虽然是被炮仗炸伤,但是是自己燃放不当造成的,还是与小伙伴一起燃放不当造成的,警方并没有调查清楚,本案或遗漏被告。
法院怎么判?
法院查明事发当天,壮壮与小伙伴一起前往黄大妈经营的小卖部购买炮仗,燃放炮仗过程中,发现炮仗没有响,凑近查看被突然爆炸的炮仗砸伤左眼致8级伤残等事实。
法院认为:第一、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根据派出所的处警登记表及情况说明等证据,壮壮的眼睛系黄大妈小卖部所销售的炮仗所炸伤存在高度盖然性。因此,黄大妈是本案适格的主体。
第二、《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壮壮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9周岁,虽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应当知晓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烟花爆竹应遵守相关规定并选择宽敞、空旷、安全的场地,同时注意点燃爆竹后要及时撤至安全地带,保持安全距离,而其在点燃炮仗后并因自己的不当燃放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酌定承担55%的责任。
第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29条第3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壮壮作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作具体的安全事项告知就任由壮壮单独购买爆竹,在燃放时,任由壮壮独自燃放,没有任何成年家属陪同,疏于保护,未尽到监护义务,故壮壮的法定代理人应承担次要责任,酌定承担35%的责任。
第四、《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黄大妈所经营的小卖部虽然没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但属于行政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与本案侵权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二者性质不同。
黄大妈的过错在于其明知购买炮仗的壮壮是未成年人,还把具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爆炸物品卖给壮壮,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责任,酌定承担10%。
综上,法院核定壮壮的合理损失后,最终判决黄大妈限期赔偿壮壮2.7万余元损失。
一审判决后,壮壮的父母不服又提起上诉,壮壮父母认为第一、壮壮只是一个9岁的孩子,根本不知道什么法律,也只会图一时痛快,根本不会选宽敞、空旷、安全的场地,一审法院将成年人应有的认知水平套用在才9岁的壮壮身上,丧失了对生活常识的判断。
第二、一审法院让壮壮自身承担55%的责任,又让壮壮父母承担35%的责任,间接地让壮壮承担了双重责任。况且,孩子有自己生活、玩乐的空间,没有谁家的父母会把未成年人随时捆在身边,这在现实中根本无法做到的。
等等……
二审法院审理后,最终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你认为黄大妈承担多少责任为宜?
用户11xxx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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