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男子,是城管局人员,隐瞒已婚状况,和女子搞对象,在工作时间和她开 房3次,2年后,女子才知道男子有家庭、有孩子、女子反映后,有关部门回应,这下男子傻眼了!
李女士在2021年9月认识了韩某某,假如时光能倒流,相信她一定宁愿不认识这个人。
两人是网上聊天认识的,一开始彼此聊的还挺有分寸,可渐渐的韩某某开始对她不停地表白。
韩某某说他没有结婚,是单身,一直热情的追求着李女士,为了博得芳心,他在李女士面前示弱,装可怜,说要和她结婚。
没多久,韩某某为自己打造的人设立住了,而李女士最终没有扛住对方的花言巧语,就答应了,两人谈起了恋爱。
可是随着距离拉近,对他了解多了之后,李女士总觉得不对劲,韩某某的行为有些反常。
正常谈恋爱,基本上女方发消息,男方都是秒回的,尤其是热恋期间,都不会管白天黑夜。
可是,韩某某不一样,他白天给李女士回消息都很快,下班后,经常有的消息第二天才会回。
更让李女士心有疑虑的是,韩某某和她每次见面,都是在上班时间,就连两人3次去外面开 房,也都是上班时间段。
而且,她和韩某某聊天只要提到对方的家人,他都是转移话题,尽量回避,甚至韩某某家人住院没人照顾,李女士要主动帮忙照顾,他都不让。
两人相处了一年后,在2022年11月底,李女士发现一个女同事和韩某某在网上聊天,聊的暧昧不清的。
让李女士没想到的是,韩某某对女同事说他是“未婚单身”,从来没谈过恋爱,要找个女朋友。
发现这件事后,李女士忍无可忍,她干脆摊牌,直截了当的问了韩某某是不是有家庭了,为什么还要出来撩小姑娘?
不料,韩某某不但不承认,还倒打一耙,非说李女士对他不好,两人不合适,随即,提出分手。
二人分手后,李女士对这段恋情也就慢慢放下了。
可是,2023年11月左右,她偶然间听别人说,韩某某在和她恋爱时就已经结婚了,孩子都7岁了。
李女士非常愤怒,觉得自己被韩某某骗了,这简直是对自己的侮辱。
于是,她开始收集证据,在2024年4月向有关部门反映了这件事。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相关部门调查发现反映属实,认为韩某某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按照规定记大过处分。
同年12月,李女士接到了相关部门的反馈,已经对韩某某作出了记大过处分。
不过,李女士觉得罚的有点轻了。
此事中,韩某某作为公职人员,明明有家庭有孩子,还隐瞒已婚情况,欺骗李女士和她谈恋爱,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韩某某也已经承认了自己确实犯了错,也受到了处理。
据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解释,韩某某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被处分,这件事接下来一年半到两年间,不会被提 拔任 用,工作也会受到影响。
可以说,韩某某也是咎由自取。
不过,韩某某这么做确实伤害到了李女士的感情,这事搁谁都会觉得膈应,精神上也会受到打击。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李女士觉得精神上受到了损害,也可以提起诉讼,要求韩某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咱就是说,韩某某这不是闲的吗?有家庭,有孩子不做个好丈夫、好父亲,却装单身,玩感情游戏,这下好了吧,害了别人,也坑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