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话不算数的后果!江苏,男子将面积70平米的安置房,以25万的价格出售,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买家支付全款并拿走钥匙。没想到,男子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发现自己的房子是78.85平米,当时就觉得自己亏大了,于是联系买家,要求补上8.85平米的房款,否则就不办理过户。买家大怒,合同都签完了又中途变卦,这不是欺负人吗?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上法庭,请求配合办理过户,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荔枝新闻)
据悉,在2016年,王某因村里拆迁获得一套安置房,因王某不在当地居住,于是决定趁着房价还不错,将其卖掉。
经过朋友的介绍,王某联系到买家贺某,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最终以25万的价格成交。
在当时,王某只是听说自己的房子是70平米,我也没有对其进行过实际测量,于是便以70平米的价格出售。
双方很快便签订了购房合同,贺某也按照约定,全款支付给王某25万元。
王某承诺,会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没想到,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王某发现自己的房子并非是70平米,而是78.85平米。
此时的房价还是很不错的,王某当即就觉得自己亏大了,于是联系贺某,商量着能不能补足差价。
贺某一听也怒了:明明已经签订好了合同,也付款了,你却坐地涨价,实在太不道德了。说什么也不同意。
王某见对方不同意,便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贺某无奈,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办理过户,并提出以下理由:
围绕自己的诉求,贺某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贺某的转账记录,王某的收款记录。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另王某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对贺某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王某辩称:
虽然双方签订了合同,但是还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物权的变更还没有完成。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王某认为,双方还没有完全完成物权的变更,故双方的合同还没有发生效力。
且王某的房子实际面积为78.85平米,可合同上签订的是70平米,故王某的行为也不是违约。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与贺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时查明,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均是自愿,也没有违背法律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故法院认为,王某与贺某的购房合同真实有效,具备法律效力。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贺某无需承担8.85平米的差价补偿。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