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0岁女子和恋人感情成熟,谈婚论嫁时,男方给了女子188000的彩礼,购买了20700元的“三金”,还给了18000元定亲钱。不料,婚期临近,女子却因为买车的事拒绝登记结婚,男方一怒之下提出退婚,要求退还彩礼和定亲钱等,女子:我都40了还没嫁出去,压力很大,我没过错,最多退还188000元的彩礼。男子为此把女友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刘芳伶年轻时忙着职场拼搏,不知不觉已经40岁,还是孤家寡人一个,她也想成家,有个依靠。 在朋友的介绍下,她终于遇到了男子李明辉。两人相识后,感情迅速升温,刘芳伶也认定李明辉就是可以托付终生的人,两人也开始谈及婚嫁。 刚开始,李明辉对刘芳伶体贴入微,为了表示诚意,他主动提出给刘芳伶188000元的彩礼。 除此之外,他还精心挑选了价值20700元的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等三金作为定情信物,还额外给了刘芳伶18000元的定亲钱。 刘芳伶被李明辉的诚意所打动,两人的婚事就此敲定,排上了日程。 然而,就在婚期临近之际,感情的危机随之而来。 刘芳伶希望婚后能有一辆属于自己的车,这样既能方便日常出行,也能提升生活质量。然而,李明辉却认为现在买车过于仓促,等经济状况好一点在考虑。 两人因此发生分歧,多次沟通无果后,刘芳伶的情绪愈发激动,拒绝办理婚姻登记。 还没结婚就敢这么闹,李明辉也不惯着她,当即提出退婚,并要求刘芳伶退还彩礼、三金和定亲钱等所有财物。 刘芳伶听到退婚的要求后,更是委屈的不得了,觉得她才是受害者。 刘芳伶哭诉道:“我活着还有什么意思?我都40岁了,还没嫁出去,已经承受了很大的压力。现在好不容易快要结婚了,还又被退婚。我才是受害者,最多退还188000元的彩礼就可以了。” 双方协商不成,李明辉直接找来律师,告上法庭,要求刘芳伶退还20700元的三金和18000元的定亲钱。 曾经的恋人对簿公堂,刘芳伶再也没有顾忌,直接表示这些钱是李明辉对她的赠与,她没有过错,不应该返还。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刘芳伶认为,彩礼钱和三金,定亲钱都是李明辉的自愿赠与,因为买车的事,李明辉提出退婚,但她本身是想结婚的,只要李明辉同意,她还愿意结婚。 李明辉伤害了她,她只是不愿意退还三金和定亲钱,这些已经完成赠与,无法撤销,她不应该返还。 李明辉却不同意,表示这都是附条件的赠与,都属于彩礼性质。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从赠与角度而言,这都是附条件的赠与,是为了缔结婚姻而发生的,现在婚姻无法达成,他有权要求撤销赠与,返还所有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规定:以下情况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从彩礼角度而言,他们没有完成结婚登记,也是可以返还彩礼的。 定亲钱和三金也都给了刘芳伶,其本质也属于彩礼,确实应该返还,刘芳伶不返还就是典型的白嫖。 至于不结婚,双方都没有过错,婚姻是自由的,不能以此苛责李明辉。 《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缔结婚姻需要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因此,退婚是李明辉的自由,李明辉也没有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金和定亲钱并不属于一般赠与,而且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两人没有共同生活,刘芳伶应当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刘芳伶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38700元。 人物均为化名 (信源:star星视频 —2025.1.16—《40岁女子突遭退婚拒退3万8的三金钱,男方:条件不好还不通情达理》)
北京,40岁女子和恋人感情成熟,谈婚论嫁时,男方给了女子188000的彩礼,购买
运良说是非
2025-01-16 20:28:22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