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第二天猝死同饮者要担责吗##律师说法#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酒桌聚餐,推杯换

张荆律师 2025-01-16 17:09:17

#聚餐第二天猝死同饮者要担责吗##律师说法#

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酒桌聚餐,推杯换盏,气氛热烈下,不仅自身要注意饮酒适量,也要关注同饮人的身体状况,否则就可能因此惹上麻烦。

若同饮者明知死者患有不宜饮酒的疾病,或死者已出现醉酒等危险状态,却未进行提醒、劝阻,仍让其继续饮酒,导致其饮酒过量猝死,需担责。如唐先生患有多种疾病本应禁酒,但三位老友仍坚持劝其饮酒,致其酒精中毒身亡,法院判决三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当死者饮酒后出现异常情况,同饮者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如拨打急救电话、送医治疗等,错过最佳抢救时机,需担责。如李某饮酒后倒地出现危险症状,徐某等5人虽拨打120,但后因过度自信拒绝派车,未将其及时送医,致其猝死,法院认定5人连带承担4%的赔偿责任;尹某醉酒后张某未尽心看护,未及时送医,致其窒息昏迷后死亡,7名参与饮酒者均需担责。

聚餐组织者对参与人员的安全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合理控制饮酒量、未及时发现并救助醉酒者等,导致他人猝死,需担责。如乌鲁木齐某公司组织团建,何某某醉酒后被送回家,但公司人员未及时发现其因呕吐物引起呼吸困难,错过抢救时机致其死亡,法院判决公司、组织者及其他被告担责10%。

若死者猝死系自身疾病等与饮酒无直接关联的原因导致,同饮者不存在过错,一般不担责。如郭某聚餐次日被发现死亡,经鉴定其死因是冠心病导致的心源性猝死,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或其代谢物,且无证据证明同饮者存在劝酒等过错行为,法院判决同饮者不担责。

同饮者在饮酒过程中及饮酒后,已尽到合理的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义务,一般不担责。如某企业职工会餐,老板张某自斟自饮过量醉倒,被扶入宿舍休息,次日早晨被发现窒息身亡,法院判决同饮职工不担责;陆先生聚餐时饮酒,后被同事送医,但到医院时已死亡,经鉴定其心血中乙醇含量较高,但公司已尽到照顾义务,未延误抢救时机,故公司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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