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陕西西安,一保安大爷见一对夫妇带着一只大狗未牵绳欲进入小区,遂上前阻拦,后见对方不听劝阻,与男方发生争执、拉扯。争执、拉扯中,女方捡起石头砸保安大爷,而后拽着男方离开,保安大爷怒不可遏,捡起石头追上对方夫妻二人,与对方夫妻二人发生互殴,互殴中,保安大爷打了女方面部一拳,怎料,导致女方鼻骨、上颚骨折,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保安大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67岁的臧大爷系某小区的保安。1年多前的一天晚上,在小区门口值班时,看到一对夫妻张某和颜某带着一只大狗未牵绳欲进入小区,遂上前劝阻。后见张某、颜某不听劝阻,与颜某发生争执、撕扯。
争执、撕扯中,张某在路边捡起一块石头打砸臧大爷,而后双方停止撕扯。
随后,臧大爷见张某拽着颜某欲离开现场,于是捡起张某砸自己的石头追了上去,与张某、颜某二人再次发生撕扯并发生互殴。
互殴中,臧大爷用手打了王某面部一拳。王某随后报警。
由于经诊断王某双侧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警方随后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随后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臧大爷立案调查。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臧大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考虑到,臧大爷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
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因被害人遛狗未牵狗绳,被臧大爷对其劝阻引起,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害人先使用石头对臧大爷进行击打,从而使矛盾进一步激化,对案件发生存在过错,可对臧大爷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臧大爷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10个月。
一审判决后,臧大爷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臧大爷表示:第一、自己被捕前是小区门卫,在值班期间履行职责,阻止未牵绳的大型犬进入小区,捡起张某砸自己的石头后并未追击二人,也未造成二次互殴,只是想保留证据。
臧大爷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过错,且不追究臧大爷的民事责任,属于默认对臧大爷进行谅解;臧大爷因履行职务引发本案,并非蓄意伤害他人,请求对臧大爷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怎么判?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认为在案证据显示,臧大爷劝阻被害人遛狗不拴绳的行为并无不当,但在言语劝阻无效后辱骂并推搡被害人,导致双方发生互殴,且在互殴双方已经停手后,突然掌掴张某面部,造成张某双侧鼻骨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已经超出了正常履行保安职责的范畴,具有明显过错,造成他人轻伤二级,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原审判决并未认定臧大爷持石块击打被害人,故臧大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又经查,本案张某在双方发生推搡后,捡起路边石块击打臧大爷,导致冲突升级,对引发本案具有过错,原审法院量刑时已经予以综合考量,并对臧大爷从轻判处;
张某放弃请求臧大爷民事赔偿的权利并不等同于对臧大爷进行了谅解。
综上,二审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驳回了臧大爷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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