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女子刚结婚1年就要离婚,男子不同意,她就又吵又闹,还搬回娘家,男子看她铁心离婚,无奈同意。两人相约去民政局离婚,却未等到女子。男子觉得奇怪便想去问清缘由,哪料,女子睡眼朦胧地开门,屋内还传出男人的声音,男子大怒,非要进去看看是谁,女子堵着不让进,两人撕扯中,男子掐着她的脖子一甩,女子滚下楼梯,悲剧发生!男子悔恨交加!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陈志远在民政局门口徘徊、张望,妻子孔莹怎么不来了?她闹腾半年了要离婚,怎么这真离婚,她反而不来了!
时间又过去两个小时,陈志远给孔莹打了几个电话都无人接听,他有些烦躁,要去问问她什么意思,耍人玩呢?
孔莹和陈志远刚结婚时,挺甜蜜的,可1年后,她就开始闹腾,各种的找茬,非要离婚。
陈志远不想离,对她百般迁就也不好使,孔莹干脆搬回娘家住去了。
陈志远又一次次跑去娘家哄,孔莹根本不理会他,非离不可。
陈志远看孔莹是真不想和他过了,无奈同意离婚,可两人在分割财产上又达不成协议,又闹了几个月。
后来,终于各自退让一步,才约好了在这天相约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要说,孔莹想离婚已久,肯定会早早来民政局,可陈志远左等右等不见孔莹,觉得奇怪,便去她家里,想问清楚她到底想咋。
我们约好的去民政局,你为啥不去?陈志远敲开门直接就问。
孔莹睡眼惺忪,扶着门框解释说:我昨晚喝醉了没起来,改天吧!
谁知,陈志远的耳朵特别灵,竟听到房内有男人的动静,他立马就激动起来,要进屋查看。
孔莹和他吵了起来,堵在门口不让进,陈志远怒火中烧非要冲进去,孔莹死死拉着他。
陈志远急了,吼叫着,你让开不?上手就掐住了孔莹的脖子,然后把她一甩:“起来!”没想到龙莹一个趔趄,脚一闪,直接从楼梯上滚了下去。
陈志远吓坏了,喊着“莹莹”奔下楼,可她已晕死过去。
陈志远叫来救护车,把孔莹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悲剧的是,孔莹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警察介入调查,留宿在孔莹房内的是她的大学同学,前晚在一起喝酒,都喝多了,便留宿没走。
孔莹经鉴定为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当时她的血液酒精含量仍在42.8-100ml。造成孔莹失去性命,乃陈志远推下楼去造成的,警方以故意伤害罪立案。
陈志远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他不承认是故意伤害,由于自己太冲动,疏忽大意,甩孔莹时用力过大,致使她脚下一滑,滚下楼,这是过失造成的。
他哭着跪求岳父母请求谅解书。
那么,法律上是如何认定这件事?
1、检方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的依据是什么?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陈志远非要闯进房间查看,在与孔莹争执中,掐住孔莹的脖子并将其甩开,导致孔莹从楼梯上滚下身亡。
他的行为显然对孔莹的身体造成了伤害,并导致孔莹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陈志远的行为被认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将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事责任。
2、陈志远认为,孔莹摔下楼只是意外,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疏忽大意、毫无预见,甚至已知晓却轻率坚信其后果可免于造成他人人身死亡、剥夺其生命权利的恶劣行径。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陈志远认为,他和孔莹还没离婚,还是夫妻关系,听到她房间有男人声音,有些激动,没控制好情绪,强烈要求进入房间查看。
孔莹越是不让进,他越暴躁。和孔莹撕扯推搡中用力过大,她脚下一滑才滚下楼梯,不是他故意推下去的。纯属意外,是他没有想到的情况。
他跪地请求岳父母的谅解,并说自己还是爱孔莹的,是她非要离婚。因为爱所以听见屋内有人才这么激动,他没想过要伤害她的。
3、最后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虽陈志远掐着孔莹的脖子,但脖颈处并无明显外伤,致其死亡的原因是陈志远甩孔莹用力过猛,孔莹脚不稳摔下楼梯,除造成颅脑损伤外,无其他外伤。
因此,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认定陈志远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并非故意伤害罪。
陈志远对岳父母不出具谅解书,毫无怨言,并主动积极地赔偿他们50万元。
法院考虑到陈志远认罪态度诚恳,主动赔偿,最后判处他有期徒刑4年。
冲动是魔鬼,遇事要三思!陈志远要是保持冷静和理智,不用极端的行为和态度处理眼前的问题,就不会伤及孔莹的性命,免除牢狱之灾!
(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