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回应已婚公职人员骗女子谈恋爱##律师说法#
公职人员隐瞒已婚事实与他人谈恋爱,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其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应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如郑州市中原区城管局公职人员韩某某,因隐瞒已婚事实与女子谈恋爱,并在工作时间与其开房,受到记大过处分,这意味着其在未来一年半到两年间不会被提拔任用,工资也会受到影响。
若公职人员在工作时间进行此类行为,还违反了工作纪律,会加重处分情节。像韩某某在工作时间与女子开房,其行为不仅违反社会公德,还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因此受到较重的处分。
若该公职人员是党员,其行为还违反了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已婚公职人员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其配偶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配偶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对于被欺骗的女子,虽然感情问题本身不构成犯罪,但公职人员的行为给女子造成了精神伤害和名誉损害等,女子可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恢复名誉等。若公职人员的行为导致女子怀孕等严重后果,还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若公职人员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在公共场所发生有伤社会风化的行为等,还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况下,已婚公职人员骗女子谈恋爱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其行为符合重婚罪、诈骗罪等犯罪的构成要件,则需承担刑事责任。例如,以结婚为目的骗取多名女子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诈骗罪;与多名女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能构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