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高法: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宋

王培聊社会 2025-01-15 10:11:55

皖高法: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宋某宝、王某秀诉凤阳县政府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 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对于能够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信访途径是排斥的;基于同样的理由,对于信访事项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等,在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情况下,行政复议和诉讼途径亦是排斥的。本案中,就宋某宝、王某秀向凤阳县刘府镇人民政府反映“在王某秀哥哥王某文房屋上加盖隔热层补偿”的问题,该镇政府已于2018年12月10日、2022年7月17日分别向王某秀和宋某宝作出刘信复[2018]76号《关于王某秀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刘信复[2022]49号《行政处理答复书》,就其反映的房屋隔热层问题进行了答复,而本案刘府镇政府所作出的刘信复[2023]70号《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仅是对该问题的重复告知,以及对“2011年给予宋某宝1万元”的款项性质予以明确,并未对宋某宝、王某秀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裁判文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4)皖行终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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