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人不利己!”重庆,一公园观赏鱼池内,大量锦鲤一夜之间离奇死亡,目击者称死鱼密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5-01-14 10:17:45

“损人不利己!”重庆,一公园观赏鱼池内,大量锦鲤一夜之间离奇死亡,目击者称死鱼密密麻麻,装了30多麻袋!警方介入,查明系公园另一经营同类项目的48岁男子李某将家中用剩的蔬菜杀虫剂倒入鱼池所致,作案动机系因眼红对方收益比自己好!

目前,警方通报已经将李某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来源:红星新闻)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真是坏到骨子里了!竞争不过别人就用这种下三滥的招式!”“算不算投毒?”“恶有恶报,时候到了!不仅要让他牢底坐穿,还要让他赔个底朝天!”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毒罪?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见,投毒罪属于极其恶劣、严重的犯罪!如果李某涉嫌投毒罪,至少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观上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客观上要求,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威胁,或者造成严重损害。

具体到本案,从报道来看,李某的投毒行为针对的是受害观赏鱼池经营者、即特定的人,而损害也发生在鱼池内,即没有威胁、危害到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尚不足以构成投毒罪。

2、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7年有期徒刑。

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5000元起,而达到5万元以上,就属于这里的“数额巨大”!

虽然从报道的内容来看,李某的行为尚不构成投毒罪,但是李某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鱼池经营者饲养的观赏鱼死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给鱼池经营者造成如此大的损失,已然构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

3、李某除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李某除了面临刑事追责外,依法还要承担给受害鱼池经营者所造成的损失。

还应当注意的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属于公诉案件。李某即便积极赔偿受害鱼池经营者,取得受害鱼池经营者的谅解,也仅仅只能酌情从轻处罚,不能免除处罚。

4、最后,人性最大的恶,是见不得别人好!虽然扎心,却很现实。

本案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见别人好,眼红可以,但是莫要在背地里做损人不利己的事情,否则最终只能是害人害己!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0 阅读:91
生活中的父与子

生活中的父与子

来自山东的南漂人,虽半生疾苦,却依然喜欢苦中作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