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莒南,一男子开车送货途中,遇到两辆摩托车相撞,随后一辆摩托车径直撞向男的货车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5-01-14 09:58:47

山东莒南,一男子开车送货途中,遇到两辆摩托车相撞,随后一辆摩托车径直撞向男的货车。交警队认定男子未注意观察和避让,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后,其中一承担主责的摩托车车主将男子告上法院,索赔141780元,没想到法院竟然支持了。

(来源:山东莒南法院)

男子郑某是名货车司机,他每日都要为了钱而奔波劳累,但收入还算稳定。

事发当天,郑某开车运送一批货物时,突然遇到前方两辆摩托车相撞。郑某当时并未踩刹车,他认为人家相撞与自己无关,谁知其中一辆摩托车在被撞后,径直滑到了郑某的货车前。

郑某因为未及时踩刹车,与那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了3车事故,这辆摩托车车主钱某受伤严重。后经诊断,钱某全身多处骨折,被鉴定为10级伤残,光治疗费用等就花去了17780元,伤残下的损失为124000元。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迅速介入勘察,最终认定钱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另一辆摩托车车主陆某和货车司机郑某负次要责任。

此外,交警队还发现,陆某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但郑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

之后,交警队组织三方协商赔偿事宜,但对于钱某主张14万元赔偿,郑某和陆某均表示不同意,他们认为应当按照交警队作出的责任进行划分。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钱某便将陆某和郑某以及郑某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41780元,并要求有交强险的郑某优先赔偿。

在法庭上,三方发生了激烈的争执。

钱某认为,自己无能力承担如此高额的医疗费,既然陆某和郑某均有责任,那就应当支付一定的赔偿。

但陆某和郑某表示,交警队认定钱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按照法律实践,主要责任一般承担70%~90%的赔偿责任,而次要责任只需要承担10%~30%的赔偿责任。

因此,陆某与郑某均认为,无需赔偿141780元。

那法院会怎么判?

首先,《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在交警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法院会按照交警队的责任划分进行考量,确定谁该赔偿,赔偿多少合适。

本案中,钱某是原告,其向陆某、郑某及郑某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但交警队认定钱某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原则上来讲,陆某和郑某以及郑某的保险公司只需承担他们责任范围内的赔偿即可。

其次,法院经调查发现,现在的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0.2万元。

也就是说,钱某主张的赔偿费用是在交强险的责任赔偿范围内的。

法院认为,交强险是一种强制保险,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陆某因为没有缴纳交强险,所以钱某主张让郑某优先赔偿损失,这并无不当。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虽然钱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这并不影响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法律义务。

此外,虽然钱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免除其全部的赔偿责任。

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是基于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与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有关,但与责任的大小无关。

也就是说,只要郑某有责任,其保险公司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郑某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钱某的损失141780元。陆某和郑某本人无需承担责任。

最后,有网友认为这判决不合理,如果全赔的话,不就是说明钱某无责了吗?

还有网友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钱某主责赔偿30%以下的损失。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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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山东的南漂人,虽半生疾苦,却依然喜欢苦中作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