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贪心惹的事?”湖北十堰,离异哥哥意外去世,男子给哥哥办理后事时偷偷剪下哥哥

沙僧说事 2025-01-14 09:43:59

“都是贪心惹的事?”湖北十堰,离异哥哥意外去世,男子给哥哥办理后事时偷偷剪下哥哥的一撮头发,给哥哥办完后事后,要求侄子必须做亲子鉴定,否则不能继承哥哥的遗产!因为侄子不同意,男子与侄子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来源:红星新闻)

据悉,男子李某的哥哥早年因感情不和与相处了18年的前妻离婚,离婚时与前妻约定,儿子归前妻抚养,自己则每个月向前妻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用。

2020年底,也就是李某的哥哥离婚的第3年,李某的哥哥因意外去世。

《民法典》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127条规定,(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因为李某的哥哥离异且没有留下遗嘱,李某的侄子就是哥哥的唯一法定继承人。

李某又怀疑侄子不是哥哥亲生的,于是在给哥哥操办后事时,偷偷剪下哥哥的一撮头发,给哥哥办完后事后,要求侄子必须做亲子鉴定,否则不能继承哥哥的遗产!

因为侄子不同意,李某随后一纸诉状将侄子告上法庭,要求侄子进行亲子鉴定。

法院怎么判?李某的诉请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1、亲子鉴定不是谁想做就能做!

《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可见,提出亲子鉴定的主体仅限于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

具体到本案,李某作为侄子的叔叔并要求侄子与自己哥哥进行亲子鉴定不符合提起亲子鉴定的主体资格。

2、李某因怀疑侄子非亲生,偷剪哥哥头发的行为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1001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也就是说,自然人的隐私权和身份权受法律保护。

具体到本案,李某因怀疑侄子非亲生,偷剪哥哥头发、要求侄子做亲子鉴定的做法,已然侵犯了侄子的隐私权和身份权。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即便李某给侄子亲子鉴定,因李某取得哥哥头发的行为不合法,鉴定结果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还值得一提的是,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即便李某能够证明侄子并非亲生的,也不能直接否定侄子的继承权。

而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请。

3、最后,对此,有人说,李某是吃绝户,太贪心了!最终偷鸡不成蚀把米!钱没得到,还毁了与侄子之间的亲情。

有人说,报道中并没有说李某哥哥为何离婚,无风不起浪,李某或许只是为了保护哥哥的财产不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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