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男子在工地干活时,无意中挖出了一枚汉代金饼,但他并没有上交,而是偷偷带回家私藏了起来。20年后,因生活所迫,男子以5万元价格将金饼卖了。谁知2年后竟被警方查获,不仅所得赃款被没收,还被判了刑。
(来源: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此事要从2001年说起,那年夏天,赵四(化名)正在某工地上干活,他所在的团队是负责一段高速公路的土方作业,每天的任务就是挖土、运土。
事发当天,赵四正在用铁锹铲土,突然感觉铁锹碰到了一个硬物。他出于好奇把该硬物挖了出来,眼前顿时一亮,这块硬物竟然是黄灿灿的,成饼的形状。
赵四不知道这个东西究竟是怎么来的,但他知道这是个好东西,于是趁没人注意就揣进了兜里。
回到家后,赵四仔细端详着这个硬物,它圆润光滑,上面刻着精美的花纹,沉甸甸的,后经测量足有180多克。
为了弄清楚这个硬物的来历,赵四去图书馆翻阅了一些书籍。经过一番查找,还真被他找到了出处,原来这个硬物竟然是汉代的金饼。
这一下可把赵四高兴坏了,但赵四明白财不该外露,所以他悄悄将金饼收藏了起来,而捡到金饼一事他谁都没告诉。
20年后,赵四因为年岁的增长和家庭的负担,感到经济压力越来越大。最终,赵四想到了那块金饼,他做出了一个重要决定,将这块金饼高价卖出去。
后来,赵四通过朋友黄某联系上一位买家苗某,苗某是个文物收藏爱好者,他对金饼非常感兴趣。
在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两人最终以5万元的价格成交了。
可谁知在两年后的一天,警方突然找到赵四并将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直到这时,赵四才知道原来是苗某将金饼放在朋友贾某家中,而贾某因为涉嫌犯罪被警方调查了,结果就查到了这枚金饼。
后经过鉴定,这块金饼的确是汉代的,而且属于国家二级文物。
警方对贾某进行调查时,得知这块金饼是苗某的,后顺藤摸瓜找到了赵四头上。
那赵四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253条的规定,国家所有的文物,归国家所有。
那文物具体包含了哪些呢?
按照规定,只要是在我国境内的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均属于国家所有。
也就是说,赵四捡到的这块金饼,只要是在我国出土的,都属于国家的。
因此,这块金饼并非无主物,所以赵四即便捡到了也不能占有、买卖,必须上交国家。
其次,我国的大部分文物除非有国家允许,否则不得擅自交易。
赵四挖到的这块金饼是汉代的文物,还是国家二级文物,在未经国家的允许下,是禁止买卖的。
可是赵四为了获利,将金饼卖给了苗某,他的行为就构成了倒卖文物罪。
由于赵四是明知道这金饼属于国家文物,其仍故意倒卖,且获利5万元,所以他的犯罪情节是比较严重的。
《刑法》第326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终,法院判决赵四构成倒卖文物罪,处有期徒刑5年4个月。
至于赵四倒卖金饼获得的5万元赃款,则全数追缴,并上交国库。
也许有人会质疑,为何只处罚赵四,苗某明知金饼是文物还购买,这难道不构成犯罪?
其实苗某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如果苗某只是以收藏为目的收购了金饼,那他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由于苗某的罪名与赵四的罪名不同,所以不会在同一个案件中一并审理。
但如果苗某收购金饼的目的是为了售卖,只是还没有卖出去而已,那么苗某的行为则会按照倒卖文物罪处理。
因此,苗某具体构成什么罪名,需要结合他的主观目的来确定。
最后,文物是国家的瑰宝,是历史的见证,所以任何人在发现文物后,都应该及时上交国家相关部门,而不是私自藏匿或倒卖。一旦被查获,那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切莫贪心啊!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