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担责?”江苏,女子和妹妹分别带着自己的孩子一起外出旅游,期间,在一民宿泳池戏水时,女子离开现场去咨询民宿工作人员航班问题,担心自己的孩子发生意外,女子走之前还特地叮嘱妹妹看好自己的孩子,怎料,怕什么来什么,妹妹带着自家的孩子离开现场去卫生间,回来时发现女子年仅4岁的女儿已经溺亡。事后,虽然民宿承认自身存在安全问题,赔偿了女子70万元。但是女子耿耿于怀,认为妹妹也存在过错,要求妹妹赔偿,未果后,将妹妹告上法庭,索赔约90万。法院这样判!(来源:红星新闻等)
据悉,2024年8月份,女子张丽(化名)和妹妹分别带着自家的孩子一起前往外地旅游。
到达目的地当晚,张丽两姐妹和4个孩子一同入住一民宿,而后在民宿泳池内玩水。
期间,张丽离开了一会儿前往民宿吧台咨询航班事宜,担心发生意外,还特地叮嘱妹妹照顾好孩子们。
怎料,张丽离开后,张丽的妹妹带着自己的孩子去上厕所,将张丽的孩子独自留在泳池内玩耍,等回来时发现,张丽年仅4岁的女儿溺水。
张丽的妹妹慌了,连忙呼喊张丽及民宿的工作人员,可悲剧的是,张丽的女儿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宿作为经营者依法对入住的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张丽的女儿系在泳池内溺亡,设有泳池,但未陪伴救生人员,存在安全隐患等,经协商,民宿最终赔偿了张丽70万元。
虽然民宿给予了张丽相应的赔偿,但是张丽对女儿的死亡耿耿于怀,认为自己走之前专门交代了妹妹,妹妹却带着自己的孩子离开泳池去卫生间,对女儿的死亡也存在过错,要求妹妹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妹妹告上法庭,索赔约90万元。
面对张丽的控诉,张丽的妹妹辩称:第一:孩子溺亡是意外事件。
第二、自己一直在照看4个孩子,并无过错。
第三、姐姐张丽虽然离开泳池去吧台咨询航班,但是作为孩子的母亲,监护责任仍在自身,并未转移,孩子溺亡是姐姐张丽自身监护不力造成的。
第四、一家人之间共同游玩发生意外,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也有违家庭伦理。
法院怎么判?张丽的妹妹要不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也就是说,父母是孩子的当然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
应当注意的是,委托过程中,父母作为监护人应谨慎选择被委托人,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临时监护人基于委托,负有保护委托人孩子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责任与义务,确保委托人孩子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
还应当注意的是,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也就是说谁主张谁举证。具体到本案,虽然张丽声称委托妹妹照看自己的孩子,但是妹妹不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丽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张丽和妹妹之间委托监护转移的事实。
而虽然事发前,张丽前往民宿吧台咨询问题,但是自始至终都没有离开民宿大厅,法院认为,作为在场年仅4岁孩子的母亲,应当意识到孩子本身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但是却没有,系孩子的死亡的第一责任人。
另外,法院认为,退一步说,即便张丽的妹妹对张丽的孩子负有监护责任,基于与张丽家庭关系这一因素,也应当在张丽妹妹存在重大过错或过失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张丽的妹妹构成侵权。而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张丽的妹妹对张丽女儿的死亡存在重大过失和故意。
综上,法院最终驳回了张丽的全部诉请。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你认为张丽的妹妹该不该承担责任?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