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嵊泗,姐妹二人暑假带着4个孩子旅游时,姐姐4岁女儿因溺水身亡、事后民宿老板赔偿姐姐70万元。可之后姐姐又以未尽到监管义务为由,将自己的妹妹告上法庭,索赔90万元,但法院却这样判!
(来源:椒点视频)
女子大陈与小陈(均为化名)是亲姐妹。二人均已经结婚生子,平时关系还不错。
2024年8月暑假期间,大陈与小陈各自带着自己的子女,相约一起出去旅游。
事发当天傍晚,姐妹二人带着孩子们在外游玩后,一起回到了入住民宿的大堂。
众人回到大堂后,小陈与4个孩子在大堂等待,大陈则到前台咨询回程机票事宜。
期间,小陈因自己的孩子要上厕所,就先行离开了大堂。其余三个孩子在民宿泳池旁边玩水嬉戏。
之后,另外两个孩子陆续自行回到入住的房间。唯独大陈4岁的孩子没有回房间。
可谁料,小陈找到大陈4岁大的孩子时,其已经在民宿泳池内,而且,经120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原因为溺水身亡。
民宿老板未安排人管理泳池,自知理亏。即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主动自愿与大陈达成了赔偿70万元的调解协议。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酒店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获得民宿老板70万元赔偿后,大陈又将亲妹妹小陈告上法庭,索赔90多万元。
姐姐大陈认为:自己去前台咨询回程机票时,已经和妹妹说了,让其看好孩子。可妹妹却带着自己的孩子回了房间上厕所。妹妹未尽到监管义务,明显存在过错。
妹妹小陈认为:事实上,姐姐从始至终都在民宿的大堂,故其监管义务并未转移。而且,其发现只回来两个孩子后已第一时间出去查看并在泳池发现孩子溺水后拨打120、通知姐姐,故其不存在主观过错。
法院审理此案前,先看了民宿的监控视频并证实妹妹带着一个孩子回房间上厕所,三个孩子继续在泳池边玩水。两个孩子回房间后,4岁孩子仍独自在泳池玩水的。
18时50分,是小陈在泳池发现孩子的,且大陈一直都在民宿大堂内未曾离开。
法院认为:
首先,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大陈作为自家4岁孩子的家长,其对孩子负有监管义务,而且,是第一责任人。
其次,监控证实大陈从始至终都未曾离开民宿大堂,且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大陈已将孩子委托给小陈监管,故大陈应当负有履行监护和保障孩子安全的法定义务。
最后,在监管义务没有转移的情况下,要求小陈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同时存在以下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2、损害事实的存在;3、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具体到本案,小陈在事发前一直在照看4个孩子。自家孩子要上厕所时,其陪同前往,发现大陈4岁孩子没有回来后,已第一时间回到现场寻找并拨到了120施救。
即小陈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或者故意,因此,不能将孩子的死亡苛责于小陈。
综上,法院驳回姐姐大陈的所有诉求。
有网友认为,法院这样判,主要原因还是民宿老板已经赔偿了大陈70多万元。
也有网友认为,姐姐在已经获得民宿赔偿的情况下,又将妹妹告上法庭,不厚道!
这下好了,不仅官司输了,两姐妹的亲情也到头了!对此,您怎么看?欢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