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怀孕时查出艾 滋病做了流产,丈夫就对她产生怀疑要离婚,可女子不同意,没想到,女子晚上说出去买药竟一夜没回,第二天死在前夫家中,丈夫怒了,认为女子和她前夫藕断丝连,把他绿了,他拒绝支付女子丧葬费,岳母给打无数个电话都不接,他被岳母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陈某正在上班,突然接到李某电话,这个李某是妻子王某的前夫,他不明白李某怎么会给自己打电话?犹豫片刻,他还是接了。
李某急促的说:王某走了!
陈某听得一头雾水,没反应过来,他反问李某:走了?她去哪儿了?
李某一看陈某没明白,直接告诉他王某死在了他家里。
陈某顿时惊呆了,他缓过来神后,赶紧请假往李某家跑。
就在前一晚,妻子王某说出去买药,然后夜不归宿,如今竟然死在她前夫家,这让任何一个男人都无法接受。
说起妻子王某,陈某就一肚子气,她怀孕后被查出艾 滋病,孩子做了流产,他认为妻子不守妇道,要跟她离婚,可她坚决不同意,这事就搁置下来。
没想到,她都这样了,还和前夫藕断丝连,合起伙来侮辱他男人的自尊,触碰他的底线。
等到了李某家,陈某看到的一幕,更让他气血上涌,只见王某一丝不挂躺在那里,更坚定了他的猜测。
但李某却有另一番解释,王某之所以衣不蔽体,是法医要进行尸检脱下的,他和王某是清白的,啥都没干。
前一晚,王某来到他家,哭哭咧咧请求收留一晚,说和陈某吵架了,心情不好。
这大晚上的,李某不忍心把她赶出去,毕竟他们曾经也是恩爱夫妻,只是贫贱夫妻百事哀,才走到离婚这一步,他觉得是自己没本事,愧对王某。
王某哭完后洗了澡,然后说自己不舒服,他们各自睡下后,第二天下午,李某上班时,接到王某电话,说她非常难受,他赶回家准备送她去医院,没多大会,王某就没了呼吸。
对于李某的解释,陈某怎么可能相信?他一口咬定,王某和李某那一夜旧情复燃不清不白,他拒绝给妻子操办后事,拒绝支付丧葬费。
岳母对于女婿的表现怒火中烧,她觉得女儿年纪轻轻就没了,已经够不幸了,女婿还往她身上泼脏水,女儿的病就是女婿传染的,他还反咬一口。
陈某认为清者自清,岳母真是血口喷人,所谓女不教母之过,岳母没把女儿教育好,导致她在外面胡来染上病,自己才是受害者,她竟然把责任赖他身上?
如果她女儿清白,干嘛大晚上的谎称出去买药,竟然夜不归宿,第二天在前夫家里出事?
这解释得通吗?他们说他们清清白白,也得他信呀?他又不是三五岁的孩子,这么好忽悠!
丧葬费应该去找李某出,而不是他,他还想要精神损失费呢!
2023年5月,岳母给陈某打了无数个电话,他都不接,她愤怒的把女婿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女儿的丧葬费。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虽然直接致死原因并非陈某的行为,但陈某作为王某的配偶,在王某死亡后,他并非直接侵权人。
岳母起诉要求陈某支付丧葬费,主要是基于家庭关系和法律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去世,另一方又义务安葬。
《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法院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了岳母与陈某之间的纠纷。
调解有助于双方当事人,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避免了诉讼程序的繁琐和可能的长期对抗。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尽管陈某对王某的行为有所怀疑,并因此拒绝支付丧葬费,但他只是猜测,拿不出妻子和前夫有染的证据。
但从法律角度看,尽管他们感情破裂,但他们还是夫妻,相互有扶养义务,在处理死者后事时,仍应体现出一定的家庭责任感和尊重。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前夫哥李某主动承担10000元丧葬费,陈某支付岳母丧葬费8000元,并退还王某一个金戒指。岳母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有人说,检查一下前夫和现任丈夫是否被传染就真相大白,到最后也不知道是谁传给王某的,这两个男的都要去检查一下吧,这可不是闹着玩的!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