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修理师傅应车主的要求对车辆电池进行解锁。没想到,警方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对其进行逮捕。修理师傅认为他是受车主的委托进行解锁,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但是法院的判决结果让其欲哭无泪。(案例来源于网络)
张峰在汽车维修领域可谓是摸爬滚打了多年。凭借着对汽车电路的浓厚兴趣和不懈钻研,积累了深厚的技术功底,并成立了一家属于自己的汽修公司。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逐渐普及,张峰敏锐地察觉到了市场的变化,毅然决定投身于新能源车电路理论的研究。他购买了大量的专业书籍和资料,利用业余时间刻苦学习,还经常参加各种线上线下的技术交流活动,与同行们分享经验、探讨问题。为了更好地掌握新能源汽车的电路原理,他甚至不惜花费重金购买了一些废旧的新能源汽车,将其拆解后进行反复研究和试验。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长时间的努力,张峰对新能源汽车的电路系统有了深入的理解和认识。他不仅能够熟练地诊断和解决各种常见的电路故障,还能够对一些复杂的问题提出创新性的解决方案。
一天,一位名叫李华的新能源车主找到了张峰和张磊。李华一脸焦急地告诉他,自己的车在一次轻微碰撞后,电池竟然自动 “上锁” 了,车辆无法启动。他已经联系了 4S 店,可 4S 店给出的维修报价高得离谱,而且维修周期长达半个月,这让他实在是难以接受。
张峰凭借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技术很快就找到了问题所在。随后,他拿出了一套自己研发的设备,连接上汽车的电脑系统,经过一番熟练的操作,电池果然成功 “解锁” 了。而且,张峰的收费比 4S 店低了一大截,这让李华十分满意。
此后,张峰“解锁” 服务在新能源汽车车主间迅速传开了。越来越多的车主慕名而来,张峰的汽修店生意变得越来越红火。
然而,好景不长。一家新能源汽车厂商在对车辆数据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部分车辆的电池管理系统信息缺失,一些关键数据出现了异常。厂商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深入调查,并安排工作人员逐一联系相关车主询问情况。
在与车主沟通的过程中,厂商发现多起电池 “解锁” 事件都与张峰和张磊的汽修公司有关。厂商认为,张峰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对车辆的安全性能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于是他们报警,警方将张峰抓捕归案。随后,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检察院的公诉称,新能源汽车的电池管理系统是车辆安全的核心部分,它就像一个精密的大脑,负责实时监控电池的状态,确保电池在安全的范围内运行。
一旦电池数据被篡改,系统就无法准确判断电池的真实情况,这可能导致电池过热、短路等严重问题,甚至在车辆发生碰撞等紧急情况时,无法及时切断电源,引发车辆爆炸、燃烧等灾难性后果。
张峰为了一己私利,擅自篡改电池数据,破坏了电池管理系统的正常功能,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厂商的利益,更对广大车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已经构成破坏计算机系统罪!
张峰则辩称:他是应车主的要求进行‘解锁’操作的,车辆是车主的私有财产,车主有权决定如何处理自己的车。他提供的是一种维修服务,帮助车主解决实际问题,而且其收费合理,得到了车主的认可和好评。
他所从事的仅仅是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性价比更高的选择。如果只允许4S店进行操作,肯定会造成垄断,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而且,在操作过程中,他也充分考虑到了车辆的基本性能和安全性,并非随意篡改数据。因此他既没有犯罪意图,也没有犯罪目的,不构成犯罪。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首先,张峰作为专业的汽修人员,明知厂家设置电池 “上锁” 功能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车辆和车主的安全,却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以低价竞争的方式招揽生意,擅自对部分新能源车的电池序列号等数据进行篡改,这严重影响了厂商对新能源车辆的数据采集和管理,破坏了厂商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其次,他们大肆篡改电池系统数据的行为,使得电池管理系统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对多位车主的人身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隐患。
根据《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 “后果严重”: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张峰和张磊非法获利达 5000 元,已满足 “后果严重” 的标准,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最终,法院判决张峰有期徒刑 6 个月缓刑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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