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又能怪谁呢?江苏,女子和妹妹分别带着自家孩子出门旅游。两家人入住民宿。期间,女子因有事,特意嘱咐妹妹帮她照顾好孩子。没想到,妹妹带着自己孩子去卫生间时,女子年仅4岁的孩子在泳池内溺亡。事后,民宿主动赔偿女子70万。可女子却认为,妹妹也存在严重过错,要求妹妹赔偿。多次协商无果,女子将妹妹告上法庭,索赔90万余元!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
据《九派新闻》1月12日报道,在2024年的8月份,刘晴与刘倩这对姐妹,分别带着自家的孩子一起出门旅游。
两家人入住了一家民宿,这家民宿里有一个泳池,事发当天,刘晴、刘倩以及4个孩子,都在泳池内玩水。
期间,刘晴因为有事需要暂时离开,便嘱咐刘倩,一定要帮忙照看好孩子。刘倩同意后,刘晴离开。
大约几分钟后,刘倩的孩子吵着要去卫生间,于是刘倩带着孩子去了卫生间,仅留下刘晴4岁的孩子在泳池。
没想到,等刘晴办完事回来,发现自己的孩子已经在泳池内溺亡。
事后,民宿承认自己在安全保护措施方面,存在明显的过错,于是主动赔偿刘晴70万元。
可是刘晴对此事依旧耿耿于怀,她认为,就是因为刘倩没有看管好孩子,这才导致孩子溺亡,于是要求刘倩也进行赔偿。
未果后,刘晴一纸诉状将妹妹告上法庭,索赔90万余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民宿作为经营场所,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民宿已经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过错,经协商赔偿给刘晴70万余元的赔偿。
刘晴没有看管好自己的孩子,自身也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本案中,刘晴明知自己的孩子仅4岁,却依旧将其独自留在泳池内,最终导致孩子溺亡。作为父母,刘晴没有尽到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义务。
刘倩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刘晴主张,在自己离开之前,已经嘱咐刘倩照顾好孩子。可是因为刘倩的疏忽,导致孩子溺亡,刘倩存在严重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法院认为,刘晴疏于对自家孩子安全保护,最终导致其溺亡,是该起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另刘晴将孩子委托给刘倩帮忙照顾,并非强制性义务。且刘倩是因为孩子身体卫生间才离开的泳池,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
综上法院判决,刘倩不存在重大过失和故意,遂驳回刘晴的诉求。
一时的疏忽,不仅失去了最亲爱的孩子,就连姐妹亲情也荡然无存。可是发生这种事情,又能怪谁呢?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