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女子和妹妹带着4个孩子去旅游,姐妹二人陪着孩子在民宿泳池戏水,女子去吧台咨询航班的事情,妹妹带着自己的孩子去了卫生间,等她再返回时,发现4岁的外甥女已经溺水身亡。事发后,民宿老板自愿赔偿了女子70余万元,女子处理完孩子后事,说自己把孩子托给了妹妹照看,妹妹存在过错,要求妹妹赔偿90余万元,法院判决让她傻眼。
(来源:嵊泗法院)
苏娟和苏静是亲姐妹,两人都已经结婚嫁人,各自有了家庭,平时很难聚在一起。
2024年8月,孩子们放了暑假,姐妹二人一商量,决定带孩子们出去旅游。
约定好行程后,二人带着4个孩子从江苏出发,踏上了前往嵊泗的旅程。
到了预定的民宿后,他们办理了入住,当天晚上,孩子们吵着闹着要去民宿的泳池玩,苏娟和苏静陪着孩子们下了楼。
4个孩子在泳池里玩的不亦乐乎,一开始姐妹二人轮流照看着孩子,苏娟突然想起自己还要处理后续行程的事情,就去了吧台,询问工作人员关于航班的事情。
苏静一直守在泳池旁照看着孩子们,突然苏静的孩子嚷着要去厕所,苏静看到姐姐就在民宿大厅里,一眼就能看到泳池,于是带着自己孩子急急忙忙去找厕所。
等她们从厕所出来,看到其他孩子都陆续回了房间,只有4岁的外甥女乐乐没有上来,苏静急急忙忙返回泳池寻找,发现孩子溺水,急忙大声呼喊,喊来姐姐和民宿的工作人员施救。
120赶到现场,经过数小时的施救后,乐乐经抢救无效死亡。
苏娟悲痛欲绝,她怎么都没有想到,自己带孩子出门旅游,却发生了这样的悲剧。她质疑民宿的工作人员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为此事负责。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宿泳池既然是对外开放的,那么应当对可能出现的危险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可事发时,并未有工作人员发现孩子溺水的异常,没有及时施救。
民宿老板自知理亏,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自愿赔偿苏娟70余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拿到赔偿款,处理完孩子的后事,苏娟越想越不能释怀,她觉得妹妹也有过错,一纸诉状,将妹妹苏静告上了法庭。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法庭上,苏娟主张:自己因需要咨询航班的事情,把孩子交给了自己妹妹苏静照顾,苏静却离开现场,导致孩子溺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她要求苏静赔偿各项损失90余万元。
面对苏娟的指控,苏静却认为姐姐才是孩子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苏静说:当时孩子们在泳池玩水,自己一直都在照看4个孩子,姐姐向工作人员咨询航班的事情,也一直在民宿大厅里,姐姐对孩子仍有照看监护的责任。
外甥女溺水身亡是意外事件,自己也很悲伤,在这件事情上,自己并未主观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决呢?
《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健康、财产权益以及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职责。
父母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仍然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受托人有过错的,受托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苏娟作为孩子母亲,是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她应当履行监护和保障孩子安全的义务。
事发时,苏娟一直呆在民宿吧台和大厅,应当意识到4岁的孩子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作为孩子母亲,应当时刻关注孩子的动向,保障孩子的安危。
虽然苏娟主张自己将孩子委托给了妹妹苏静照顾,但是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监护转移的事情,不能证明姐妹二人之间成立了委托监管关系。
事发前,苏静一直在泳池边照看4个孩子,没有证据证明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错,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苏娟的讼诉请求。
出门在外,一定要注意安全,作为父母,应当对未成年子女尽到教育和照顾之责。
亲戚之间,托人照看孩子或者替人照看孩子,一定要谨慎为之,小心为上,谨防意外的发生。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清净的天空
所以呢有些人你根本就没办法和她讲道理,重要的事情根本不能交给她,她犯错连个招呼都不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