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爷的儿子要买学区房,他给儿子付了150万定金,可败家的儿子儿媳刚交完定金,又看上一套353平,售价3003万的豪宅,大爷损失150万定金,又分5次支付了3003万购房款,没想到3年后,儿子儿媳闹离婚,大爷先下手为强,赶紧把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离婚可以,先把3153万借款连本带利还给他,儿媳却一口咬定这钱是赠予不是借款,法院判决让大爷傻眼了。
老周接到儿子小周的电话,说他要买套学区房,问他啥意见?
小周和妻子靳某婚后生了个儿子,虽然儿子才几个月,但夫妻俩一商量,决定提前做准备买套学区房,不能让儿子他输在起跑线上。
老周一听哑然失笑,他咋听不出儿子的话外之音,问他的意见是假,让他出钱才是真,他心想,这小兔崽子,竟然跟老子耍上心眼了。
老周就小周一个独子,儿媳给周家开枝散叶,给他生了个大孙子,周家后继有人了,他经商多年不差钱,儿子买房,他当然会全力支持。
于是,老周告诉小周,尽管去看房,看完房告诉他,他来付款。
没多久,儿子儿媳就拍板了一套房子,老周大手一挥。就支付了定金150万。
可没想到,这小两口没几天又看上了一套面积353.26平方米的房子,一共3003万元,不想要这一套了。
可定金都交了,开发商说房子可以退房,但违约金不退。
老周看儿子儿媳对3003万的房子情有独钟,一咬牙,决定损失150万他认了,只要小夫妻俩满意就行,毕竟房子买了得住一辈子。
于是,老周在儿媳靳某签订房子的认购书后,又支付了200定金。
等签完购房合同,老周分5次,把3003万购房款付清了。
他看着儿子一家三口高高兴兴乔迁新居,心里莫大的满足,作为父母,不就是看着一代又一代安居乐业,岁月静好吗?
可万万没想到,小周和妻子好日子不珍惜,在新房子里住了3年,2021年,他们竟然感情破裂,走到了离婚的地步。
正在两人商量分财产时,老周一纸诉状,把小周夫妻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返还3153万购房借款。
小周和老周一个鼻孔出气,说3153万不是老周赠予,而是父亲借给他们的。
但靳某不这么认为,她一口咬定3153万是老周对他们夫妻俩的赠予,一看他们闹起了离婚,怕家产旁落,就矢口否认了。
老周看儿媳靳某不承认,立马拿出靳某写的欠条,欠条上写明,房子是他们夫妻向老周借钱购买,并有靳某的签名和手印。
但靳某一口咬定,这个协议是自己被迫无奈才写的,属于无效,请求法院撤销。
让老周大失所望的是,法院还真认定欠条无效,老周申请仲裁,也被驳回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论是老周最开始支付的150万定金,还是后来支付的3003万房款,都没提前说明这钱是借款还是赠予。
那么,从传统和现实分析,小周是老周独子,老周经济优渥,儿子买房,他这个做父亲的鼎力相助,属于人之常情,借款给儿子儿媳的可能性不大。
同时,欠条被认为靳某在被迫无奈情况下签订的,除此之外,老周再也拿不出借款给儿子儿媳的证据,所以,法院认定3153万属于赠予,而非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老周为已婚的儿子小周和儿媳靳某购置房屋出资,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表明该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
因此,如果父母出资时没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法院在审理时,也考虑了这一传统和现实因素,即父母通常基于亲情,和期望子女生活幸福而出资购房,不太可能事后要求返还。
《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老周虽然主张借款关系,但没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合同的成立,如书面借款合同、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等。
因此,从法律上讲,老周主张的借款关系难以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原告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老周作为原告,要求儿子儿媳返还借款,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
然而,除了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欠条外,老周没能提供其他有力的证据支持其主张。
因此,周因证据不足而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老周败诉,老周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信源:新快报 2025-1-6《父亲出资3000多万元为独子买婚房,儿子离婚时父亲要求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