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男子在一次酒后失控下,突然冲入邻居家中,将其暴打了一顿。事后,在派出所的调解下,男子赔付了医药费,并邀请邻居共饮赔罪酒。谁知邻居喝完酒后,竟意外身亡。警方认为男子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法院判了!
(来源:开屏新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李某是一个有着多次犯罪前科的刑满释放人员,他的邻居陈某住在李某的楼上,二人是邻居关系。
事发当天,李某公司的老板召集员工聚餐,7两白酒下肚后,李某已经有些飘飘然了,他回到出租屋时,走路都走不稳了。
可谁知李某竟然有力气跑到了陈某家门口,不断地猛烈敲门。陈某当时正坐在家中看电视,突然听到一阵急促的敲门声,他起身开门,只见李某站在门口。
陈某自然认识李某,他向李某打了声招呼,并询问李某有何事?谁知李某也不说话,直接就挥拳向陈某打来。
陈某猝不及防,左眼挨了一拳,紧接着嘴巴又遭重击,头还狠狠撞到了墙上。一切发生得太快,陈某还没反应过来,李某就已经骂咧咧地跑了。
陈某的女朋友闻声赶来,见状立即报了警。后民警将二人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由于李某还处于酒醉状态,所以一直到第二天才处理。
第二天下午,在民警的调解下,李某赔付了陈某3000元作为医药费,并向陈某真诚的道了歉,还表示要请陈某吃饭,作为赔罪。
陈某见李某那真诚的态度,气也消了,于是答应了李某的邀请。于是在事发第三天的下午,二人在一家饭馆喝了不少酒,席间李某多次向陈某道歉,陈某也陪着喝了不少酒,随后二个醉酒的人一起回到了李某家,直接睡着了。
半夜时分,一阵沉闷的响声打破了宁静。陈某突然从床上摔了下来,不省人事。
李某迷迷糊糊地听到动静,起身查看,却发现陈某已经没有了呼吸,他惊慌失措地拨打了120,但为时已晚。陈某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离世。
但根据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陈某的面部、头顶均有受伤痕迹,死亡原因为硬膜下血肿。
经鉴定,陈某在死亡前,其头部曾遭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离世。
后警方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其抓获归案。
可是李某则辩称,自己虽然打了陈某,但陈某的死亡并不是由他的行为造成的,而是陈某饮酒后旧伤发作所致。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李某喝醉酒后有暴力倾向,陈某在醉倒在李某家后,李某对陈某实施了伤害行为,根据陈某的死因鉴定,可以确定是李某导致了陈某的死亡后果。
2、《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监狱李某有犯罪前科,且上次犯罪至这次犯罪时间未超过5年,所以李某的行为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的暴力行为是导致陈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故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3年。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认为量刑过重,而且当时自己处于醉酒状态,所以提出上诉。
李某还认为,自己的伤害行为并不是造成陈某死亡的真正原因,而且在陈某被送到医院后,是其家属主动放弃了治疗。
因此,即便自己的行为对陈某的死亡有一定的介入因素,但陈某的家人的放弃治疗,才是重大因素。
可二审法院认为:
1、醉酒之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李某主张其醉酒不能控制自己的身体,这种辩解理由过于强词夺理。
《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李某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2、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李某虽然主张陈某的家属自行放弃是导致陈某死亡的原因之一,但二审法院认为,这些因素并不能成为李某免责或减轻处罚的理由。
且李某也没有证据证明陈某的死亡是其家属放弃所致,按照陈某当时的情况,就算是救了也希望渺茫。
因此,陈某的家属放弃治疗,并不会改变李某犯罪的事实和性质。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李某构成故意伤害,且致一人死亡,应当处按照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且由于李某是累犯,故应当从重处罚。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上诉请求。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