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夫妻俩婚后购买一套房屋。多年后,父母先后去世,姐姐却发现母亲偷偷把那套房子过户给弟弟。姐姐认为应该平分。弟弟不答应,姐姐起诉到法院。说母亲和弟弟恶意转移财产,要求确认母亲和弟弟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判了!
王萍看着父母的遗像,哽咽着说:“您平常偏心弟弟也就算了。为何要在临死前还狠狠伤我?”
王萍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一处房屋,登记在王萍母亲名下。
彼时,一家人和睦,从未想过之后会因为这套房子发生纠纷。
2021年,王萍父亲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当时王萍姐弟和母亲都伤心欲绝,他们没想着对房子进行分割。
安葬完父亲丧事后,王萍又出门打工。
在外拼搏的那些日子里,她思念着已故父亲,牵挂着在家中的母亲。
因她每晚要加班,等她下班时已经很晚。她怕耽误母亲休息,就没有往家打电话。
也因此,在外打工的那些日子里,她只有节假日和休息日才能跟母亲通话。
虽然她不能常跟母亲联系,可她却在经常在网上购买吃穿用度给母亲寄回去。
王萍认为,父亲已经去世,她作为女儿应该多对母亲尽到赡养义务。
虽然王萍一心想在母亲跟前尽孝。但人世间的分离有时却来的突然又仓促。
2023年,母亲因病去世后,她才知道,早在2022年母亲就瞒着她偷偷和弟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把房子过户到弟弟王帅名下。
王萍震惊之后,伤心不已。从小母亲就偏心弟弟,她以为弟弟是最小的,理应享受全家人的宠爱。
所以父亲去世后,她明知那套房子是全家人共有,母亲没有提出分割,她也没有吭声。
她不在乎是一回事,可母亲瞒着她偷偷跟弟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却大大伤害到她。
泪眼迷蒙中,往事如放电影般,一幕幕扑面而来。
从小,不管家里有吃的用的,全都是尽着弟弟。
如果家里有两块面包。母亲会单独给弟弟一块,另外一块让她和弟弟平分。
上中学时,无论星期天还是节假日,做家务的那个永远都是她。
弟弟可以享受家里的任何资源,而她只能选择弟弟挑剩下的。
她幼年时,曾因为这种不公而委屈。但懂事后她理解了,弟弟是家中最小的。她作为姐姐,让着弟弟是应该的。
她虽然知道母亲偏心,可她没想到母亲竟偏心到这种程度。
这一刻,童年所遭受的一切不公涌上心头。她感到彻骨的寒心。
她不想再受到这种不公正待遇。她提出二人平分房产。却遭到王帅的反对。
姐弟俩多次沟通无果,王萍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
1、王萍说出她的理由:
第一,那套房屋是父母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父亲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父亲那一半房产就转化为遗产,应该由全部继承人共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父亲去世后,他的遗产应该由母亲自己和弟弟共同继承。
可母亲和弟弟明知房屋有自己份额,却瞒着自己偷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恶意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侵害了自己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自己有权要求撤销这份房屋买卖合同。
2、王帅说出他的理由:
虽然这套房屋是父母在婚内共同购买。可父亲却同意把这套房子登记在母亲名下。父亲去世后也没有留下遗嘱。
这说明无论父亲生前的意志还是行为,都同意房屋由母亲单独所有。那母亲就享有对房屋的独立处分权。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母亲是这套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她想把房屋卖给自己,是她的权利。
因此,自己和母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3、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经调查后发现,虽然这套房子登记在王萍母亲名下,但却是夫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因此,这套房屋属于王萍父母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王萍父亲去世后,房产一半份额分给王萍母亲,另外一半为他的遗产。
即使遗产,应该由他的三个继承人共同分割。
第二,王萍母亲和王帅明知房屋没有进行析产继承分割,也没有征得全部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后也没有经王萍追认。
而且,王帅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已经支付房屋房款。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王萍母子瞒着王萍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侵害到王萍的合法权益。
综上,法院判定王帅母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既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萍可另案起诉要求重新分割那套房屋。
父母如同一个家的根基。根基稳了,孩子们才会和睦。才会抱团成长。如果父母偏心,会让子女们充满怨恨,以至于家宅不宁。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