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恋爱关系,不是嫖娼!”陕西咸阳,一男子在网上与女主播相识,双方约定线下见

沛山评生 2025-01-12 16:18:56

“我们是恋爱关系,不是嫖娼!”陕西咸阳,一男子在网上与女主播相识,双方约定线下见面,在此期间,男子向女主播转账巨额钱款,还给对方签下341500元的欠条。后因两人发生纠纷,男子遂拨打报警电话,警方随后以两人涉嫌卖淫嫖娼,对其拘留15日,罚款5000元,还没收嫖资190000余元。对此,男子不服,认为两人是在谈恋爱,遂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院请求撤销处罚。法院这样判了!(来源: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男子陈大康在某网络平台刷视频期间,被主播彭小丽所吸引。 后通过后台私信,陈大康与彭小丽相识。在平日里,为了取悦彭小丽,陈大康出手大方斥巨资为其刷礼物。 彭小丽也因此为陈大康的“钞能力”所倾倒,双方互加微信。 据陈大康事后表述,两人后来线下多次见面,后发展成为恋人关系,还以“老公、老婆”相互称谓。 在两人相处期间,陈大康向彭小丽花费10多万元。 在最后一次见面中,陈大康不仅被彭小丽索要19万余元钱款,还被迫要求签下高达34万元的欠条。 后因陈大康觉得自己遭到了对方的诈骗,遂拨打报警电话。 警方到达现场后,综合相关证据,认定二人的行为构成卖淫嫖娼,遂对二人予以行政拘留处罚,并没收高达19万余元的嫖资。 事后,陈大康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表示其和彭小丽系恋爱关系,两人之间存在感情,并非是钱性交易的卖淫嫖娼,彭小丽觊觎自己的财产而诈骗自己的钱财,公安机关理应对追究其诈骗责任。故请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并退还这193900元。 对此,公安机关则提出如下理由加以反驳: 其一、根据对两人做的笔录来看,两人均对他们的卖淫嫖娼行为予以自认,且还有相关淫秽视频、情趣道具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此外,陈大康还曾以淫秽视频进而威胁骚扰彭小丽,彭小丽不堪其扰并多次报警,可见,双方之间并非正常的恋爱关系。 其二,对于陈大康表述彭小丽存在诈骗行为。经核实,系陈大康曾以400000元的价格与彭小丽达成卖淫嫖娼协议。 彭小丽并没有存在骗取其钱款的诈骗行为。 根据双方聊天转账记录,同样可见陈大康曾向彭小丽提出要求性服务,后又向彭小丽转账193900元的钱款,系嫖资。 陈大康与彭小丽之间达成卖淫嫖娼协议,且已经予以实施。 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对于卖淫嫖娼行为应当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较轻的,则处5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陈大康予以15日行政拘留并罚款五千元的决定,符合规定。 其三,对于193900元嫖资,因陈大康已经将其转给了彭小丽,这笔款项系彭小丽所有,即便要求退款嫖资,也应由彭小丽提起诉讼,陈大康并非该项诉求适格的诉讼主体。 综上,陈大康的诉求不应被支持。 法院会如何判定呢? 经院方综合相关证据核实,陈大康与彭小丽在网络上相识,一开始,陈大康以每次二千至四千元的价格要求彭小丽拍摄不雅视频。 陈大康又约彭小丽多次线下见面进行钱性交易。 事发当晚,陈大康在已经向彭小丽转账43900元的情况下,见面后又转给了对方15万元。后应彭小丽的要求,签下34万元的欠条。 随后,两人来到酒店履行交易。 直至次日深夜,因两人就欠条问题产生纠纷至报警案发。 到这里,陈大康同彭小丽的关系已经清晰明了,一个为钱,一个为色,后两人产生纠纷,无奈报警。 陈大康同彭小丽的行为系卖淫嫖娼,确凿无疑,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至于嫖资,根据《刑法》64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嫖资作为非法收入,当然最终要予以没收且上交国库。 总之,陈大康与彭小丽最终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代价,任其如何狡辩也无所抵赖。 本案的发生也再次告诫大家,君子爱财,当取之有道! 此外,无论何时,大家一定要洁身自好,自尊自爱,切勿被一时的欲望冲昏了头脑。 要知道,卖淫嫖娼行为,不仅涉及到违法,还会成为某些性疾病滋生和传播的土壤,一旦获病,则悔恨终生。 再者来说,对于陈大康而言,其不惜重金去嫖娼,到头来落个如此下场,是不是付出的代价有点大呢!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关注@贤哥说法 从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品百味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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