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汪某为了获取借款,竟然花钱找人冒充自己的妻子魏某,伪造签名,用他们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做抵押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直到被债主李某起诉,魏某才得知这一惊人真相,而法庭上的结果更是令人唏嘘不已!
(来源:澎湃新闻-2025-01-11 11:20《丈夫找人冒充妻子签抵押房屋借款合同,法院判决妻子不担责》 )
当天,魏某像往常一样在家中忙碌,突然接到了法院的电话。让她心头一紧,得知自己被起诉后,她感到莫名其妙。
她震惊地发现,丈夫汪某竟然背着自己用他们的房子在外抵押借款,而且借款抵押合同上竟然还签着自己的名字!
可是,魏某清楚地记得,自己从未签过这样的合同,也从未同意过用房子做抵押。
事情还要从几年前说起。汪某总想着能做出一番大事业。然而,资金短缺成了难题,为了筹集资金,汪某开始寻找借款的机会。
某天,汪某认识了出借人李某。汪某看准了这个机会,向李某提出了借款的请求。然而,李某对借款的风险非常谨慎,他要求汪某提供足够的担保。
汪某思来想去,决定用自己和妻子魏某共同所有的房子做抵押。他知道魏某是个保守的人,肯定会坚决反对。汪某决定瞒着魏某,找人冒充她签字。
汪某找到了一个愿意冒充魏某的女人,让这个女人在李某面前假装成魏某,签订了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合同上,不仅签上了魏某的名字,还按上了手印。
李某对这一切毫不知情,他以为真的是汪某和魏某夫妻俩共同决定用房子做抵押借款。双方约定好了借款金额、利率和还款期限,并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没过多久,他的资金就开始紧张起来,连偿还李某的利息都变得困难。李某见状,多次催促汪某还款。
汪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最后甚至开始避而不见。李某无奈之下,只好将汪某和魏某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返还欠款及逾期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直到庭审现场,魏某才得知了这一切。她看着合同上那个陌生的签名,心中充满了愤怒和无奈。她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竟然会无缘无故地被卷入这场债务纠纷中。
@芹姐说法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汪某为了获取借款,雇佣案外人冒充妻子魏某与出借人李某签订个人借款抵押合同,这一行为显然构成了欺诈。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汪某虽然虚构了事实,隐瞒了真相,但他并未否认借款的事实,也愿意归还欠款,且其行为并未达到刑事犯罪的严重程度,因此应属民事欺诈。
但汪某的行为仍然触犯了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汪某在未经魏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做抵押借款,并伪造魏某的签名,这一行为显然违背了诚信原则,侵犯了魏某的合法权益。
魏某在本案中完全是无辜的受害者。她从未签过那份借款合同,也从未同意过用房子做抵押。
因此,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魏某并未与李某达成借款抵押的合意,该抵押借款合同对魏某不发生效力。
对于出借人李某来说,他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虽然对汪某提供的担保物进行了审查,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他并未对合同上“魏某”的签名进行核实。
作为出借人,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借款人的身份、借款用途、担保物的情况以及合同内容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查。
由于李某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自己陷入了错误的认识,与汪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因此他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汪某认为,自己虽然找人冒充了魏某签字,但借款是事实,自己也愿意归还欠款。
而且,房子是他们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用房子做抵押也是理所当然的。因此,他认为魏某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还款责任。
而魏某则坚决反驳道:我从未签过那份合同,也从未同意过用房子做抵押。这是汪某一个人的行为,与我无关。我要求法院公正判决,还我清白。
李某则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说道:我是基于对他们夫妻的信任才借款给他们的。现在汪某不还钱,魏某作为他的妻子,也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虽然房子是汪某和魏某共同所有的财产,但魏某并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也未表示同意用房子做抵押。因此,该抵押借款合同对魏某不发生效力。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借款人的身份和合同内容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查。
最终,法院认为汪某的行为构成了民事欺诈,但未达到刑事犯罪的严重程度。魏某作为无辜的受害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而李某作为出借人,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考虑到汪某已经偿还了部分本息,并愿意继续归还欠款,法院最终判决汪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李某借款本金及利息,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