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位游客大妈在岛上玩,摔倒受伤了,一位大爷看见了,为了维护岛上的形象,就带她去就医,还垫付了3600多元的费用,谁知大妈反咬一口,要大爷赔偿5万元,大爷满脸愁容,被女儿知道了此事,他的女儿赶紧报了警,可等大家联系大妈,大妈已经坐飞机跑了,就连联系方式都拉黑了,文旅得知此事出手了,提着3700元找到了大爷。
这位大爷看着大妈向他索要5万元的赔偿,心里非常不是滋味,没想到自己一片好心,一片热情,为她垫付了3000多元,如今竟然还要再拿出5万元。
他都不知道如何向家人交代了,他真的没想过自己一片好心,竟然会是这样的结果。
当时他看见大妈摔倒了,受伤了,身边也没有过能够照顾她的人,大爷是这个岛上的人,他非常在乎岛上的形象,他希望岛上的形象更好,吸引更多的游客,岛上的人生活才能越好。
为了维护岛上的形象,也出于一片好心,他毫不犹豫地来扶起大妈,看着大妈受伤了,浑身难受,他又主动地带大妈去就医。
毕竟对于大妈来说,她只是一个游客,在这里是人生地不熟,他觉得现在他能够伸出援助之手,多少也能给大妈带来温暖。
来到医院,他就跑前跑后,为大妈找医生,支付医药费,直到医生说大妈没什么大碍了,他才松了一口气,准备离开。
可是就在他准备离开的时候,大妈却不让他离开了,开口竟然就要大爷赔偿5万元,说自己摔倒了,有大爷的责任。
这下说不清了,他确实看到大妈摔倒了,可是大妈摔倒并不是他造成的,是大妈不小心自己摔倒的。
现在大妈反咬一口,要他赔偿5万元,这下真说不清了,因为如果说这件事与他无关,如果他辩解,妈妈肯定会说,如果不关他的事,为何还会帮垫付医药费。
大爷不知道如何自证清白,如今面对这5万元的赔偿,他真的束手无策,因为家中条件也只是一般,要拿出这5万元,他也无能为力。
他垂头丧脸地回了家,女儿看到父亲的表情,就知道父亲遇到事情了,就赶紧问父亲到底怎么了。
大爷这才一五一十地将这件事告诉了女儿,女儿一听就知道父亲被讹了,赶紧报了警。
民警也是赶紧了解当时的情况,发现大妈的摔倒确实与大爷无关,在这种情况下,他为大妈垫付的医药费,大妈是应当返还的,因为大妈是自己摔倒受伤的。
他们联系了大妈,结果发现大妈已经拉黑了大爷,并且在查询之下他们才发现,大妈已经坐着飞机离开了。
这下大爷垫付的3600元费用也打水漂了,想着自己一片好心,却得到这样的结果,大爷内心实在不是滋味。
然而接下来文旅的一个举动,让大爷看到了美好,当文旅知道大爷的事情之后,他们赶紧找上门,为大爷递上3700元,作为大爷的补偿。
虽然大妈没有给大爷返还那3600多元,但是他们认为大爷的举动确实在维护岛的形象,岛上就需要这样的人,所以他们不能让好心人心寒。
大爷看着手中的那3700元,也由衷地感到高兴,他所做的事情终于有人看到了。
那么该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待大爷所遇到的这件事呢。
首先说大爷被讹5万元这件事情,大妈趁着大爷给她支付医药费,就以自己摔倒与大爷有关为由,敲诈5万元,这行为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行为,因为她敲诈的是5万元,所以大妈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监控无法证明大爷是无辜的,那么大爷真的是太冤枉了,可能就真的要赔那5万元了。
其次,大爷是帮助大妈,如果大爷在帮助大妈的过程当中,如果大妈受伤了,那么大爷也是不需要赔偿的。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大爷的帮大妈,本来就是助人为乐的事情,这本来是一片好心,不能寒了好心人的心意。
而大妈没有返还那3600元垫付的费用就走了,她这样的行为是很不对的,这已经构成了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面对别人的一片好心,不能忘恩负义,应当懂得感恩,别人支付的费用,大妈应当返还,如果不返还,这就构成了不当得利,大爷依然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要回这3600多元。
大爷现在虽然联系不上大妈了,但是文旅的举动确实很让大爷感到暖心。
对于大爷的行为,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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