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高法:申请公开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内接处警录音录像信息的处理——刘金莲诉邗江公安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及扬州市政府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 首先,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的视频录像系对报案进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属于案件材料,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不能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获得。其次,《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亦未要求公安机关的接处警录音录像应当向特定对象公开。同时,接处警录音录像具有其特殊性,当作为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时,由于其直接涉及案件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故应当向案件当事人公开,反之,接处警录音录像的作用主要在于公安机关内部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并无影响。因此,公安机关决定不向申请人公开该信息,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行申1772号
苏高法:申请公开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内接处警录音录像信息的处理——刘金莲诉邗江公安
王培聊社会
2025-01-11 0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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