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一女子带着一男子去酒店开房,次日一早,女子突然报警控告被男子性侵了。警方介入调查后,女子又否认了被性侵一事,声称只是想让男子给自己一个交代。随后,双方在派出所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约定男子一次性赔偿女子3万元。可男子在支付了7000元后,未再履行协议。女子一怒之下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剩余赔偿。法院给出了不同看法。
(来源:四川广安华蓥市人民法院)
女子葛某某和男子唐某某,两个年仅二十七岁的年轻人,因为一场聚会相识,之后二人在酒精的作用下,发生了一些不可描述的事。
据悉,事发当晚,葛某某与唐某某相识后,聊了很久,也喝了不少酒。葛某某喝醉了,但唐某某还算清醒。
之后,唐某某便询问葛某某是否去酒店开房休息一下,葛某某在考虑后,便同意了。随后二人在酒店开了一间房。接下来的事情,应该都能猜到了。
第二天清晨,葛某某渐渐从睡梦中苏醒了过来,她感到了下体一丝疼痛,而唐某某正准备离开。
葛某某要求唐某某给自己一个说法,可唐某某却认为这是一夜情,不需要负什么责任,大家各取所需。
葛某某听了唐某某的回答后,顿时怒了,她认为唐某某没把自己当回事,于是二人发生了争吵。葛某某一怒之下报了警,称自己被唐某某性侵了,让警方立即到酒店取证。
之后,警方将葛某某和唐某某一并带到了派出所,并分开接受审讯。期间,葛某某原先说被唐某某给性侵了,但在审讯过程中又否认了,称是自愿发生关系,报警控告唐某某性侵,只是为了让其给自己一个交代。
民警没想到葛某某竟如此浪费司法资源,故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后在民警的主持下,葛某某和唐某某签订了《调解协议》,唐某某承诺会给葛某某3万元补偿。
当天,唐某某就给葛某某先转去了7000元,可剩下的2.3万元却一直未能支付。葛某某多次催促,但唐某某总是找各种理由拒绝,甚至还玩起了失踪。
葛某某认为唐某某想赖账,故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其立即支付剩余的2.3万元。
1、葛某某的谎称被唐某某性侵,这构成犯罪吗?
强奸罪是《刑法》中规定的一项罪名,其主要是为了保护女性的性权利不受侵害。而且只要是违背了妇女的性意志发生的关系,一律可以按照犯罪处理。
但是葛某某是自愿与唐某某发生关系的,却控告唐某某性侵了自己,这说明葛某某是在诬告。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不过,警方调查发现,葛某某的主观目的并不是要让唐某某受到刑事处罚,只是想让唐某某给个交代,因为唐某某对她承诺过一些事情。
因此,葛某某的主观恶性不大,这也是为何警方没有对其进行刑事拘留的原因。
2、葛某某与唐某某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
本案中,葛某某与唐某某在调解协议中约定的是唐某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3万元。
因此,法院认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唐某某赔偿的依据是他存在过错,且对葛某某造成了侵害,过错与侵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本案中葛某某是自愿与唐某某发生关系的,唐某某在此事中并不存在过错,没有对葛某某实施性侵行为。
而葛某某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唐某某承诺过什么,唐某某也未承认承诺要给葛某某什么交代。
因此,葛某某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要求唐某某承担3万元的赔偿,这显然与法律规定相悖,显失公平。
因此,法院认为葛某某与唐某某签订的《调解协议》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葛某某的诉请。
最后,既然《调解协议》无效了,那葛某某获得7000元赔偿有没有了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葛某某应当返还唐某某这7000元。
对此,您怎么看?
维也纳
一起去开房,就是被强奸,男的也无罪[滑稽笑]
心静如止水
一晚上就挣了7千元还不满足,我们辛辛苦苦干满一个月才五六千,唉!做男人难啊!